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保障首都居民温暖过冬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1.2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的指挥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和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区(县)政府和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应急措施,指挥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3)分级负责。各相关单位根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2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有效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首都正常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供热工作实际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5 事件等级
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出现供热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1.5.2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3)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4)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1.5.3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 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3)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
(4)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
(5)因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难以保障正常供热。
(6)影响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1.5.4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区(县)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2.1.2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热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热力集团、市燃气集团、北京电力公司、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政府。
2.1.3 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办”)设在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市供热应急办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热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其他与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驻京单位的供热问题。
(2)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协调解决驻京部队的供热问题。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热燃料的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市监察局:负责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6)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低保户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9)市建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0)市市政管委: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做好供热燃料储备及应急救助工作。
(11)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问题。
(12)市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13)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热救助工作。
(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5)市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热问题。
(16)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19)市热力集团:负责城市热网集中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20)市燃气集团:负责做好燃气供应工作,协助处置燃气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及燃气供应的实物救助。
(21)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协助处置因供热用电引发的供热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22)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市级煤炭、燃油应急储备,保障冬季供热用煤、用油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23)各区(县)政府:按照供热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负责重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3 供热单位职责
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应急预警
3.1 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区(县)及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2 预警级别
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授权区(县)发布;橙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区(县)启动应急预案,以事发区(县)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区(县)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事发区(县)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供热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市政管委分管负责人或市供热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2 响应程序
4.2.1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县)、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2.2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2.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市供热应急办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2.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市供热应急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并根据市应急办的指示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2.5市供热应急办根据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3 应急结束
4.3.1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分别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3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3.4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3.5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4 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4.4.1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4.4.2必要时,组成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处置结束后,按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应急办。
4.4.3参与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4.4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本采暖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应急委。
5 信息管理
5.1 信息监测
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企业(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市供热应急办依托供热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热动态。
5.2 信息报告
5.2.1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5.2.2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或通报事发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报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3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由市供热应急办督促、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组织处置;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5.2.4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的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市、区(县)两级供热管理部门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
5.2.5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情况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通知市政府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外宣办等部门,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5.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3 .1较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市应急办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协调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5.3 .2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
6 保障措施
6.1 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6.2 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建立市、区(县)两级专业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分别由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指挥管理。
6.3 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市、区(县)建立两级应急供热燃料政府储备,市级供热煤炭应急储备不少于20万吨、燃油不少于2000吨;区(县)供热煤炭应急储备1至3万吨;市燃气集团加强天然气储备,确保供热燃料供应。
6.4 应急救助保障
市、区(县)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6.5 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市供热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6.6 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6.7 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7.2 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