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MB2965754D/2023-00241
发布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 效 性:有效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时间: 2023-02-26 14:38:44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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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监测中心站污染风险提示信息,经市“一市一策”专家组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会商研判:2023年2月26日受高压后部控制,偏南气流明显,湿度增大,扩散条件较为不利,27日受锋前辐合影响,扩散条件持续转差。预计我市可能出现连续2天的重度污染过程,26日至27日空气质量以中度至重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
为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按照《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函〔2022〕73号)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2月25日2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月26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响应范围为市区范围及各县区(太白县、凤县视空气质量状况自行决定)。请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教育部门通知并督导已开课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卫健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4.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搅拌运输等车辆的禁、限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此次应急响应社会车辆不限行)。
2.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4.住建、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5.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6.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凡发现无治理设施、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措施。
7.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发〔2022〕73号)要求,积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组织力量强化监督检查,重点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同时,主动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