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国务院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桂林市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三调”工作,共投入调查人员390多人,历时三年,形成了172.1万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市国土利用状况。此次调查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广泛应用基于空间分析、叠加分析、缓冲区分析等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卫星导航定位等新技术,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成果通过了上级抽查评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现将全市及市本级五城区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全市主要地类数据
(一)耕地189504.99公顷(2842574.85亩)。其中,水田156182.54公顷(2342738.10亩),占82.42%;水浇地889.26公顷(13338.90亩),占0.47%;旱地32433.19公顷(486497.85亩),占17.11%。全州县、临桂区等2个县区耕地面积较大,占全市耕地的39.07%。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126020.03公顷(1890300.45亩),占全市耕地的66.50%;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23718.68公顷(355780.2亩),占12.52%;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16264.99公顷(243974.85亩),占8.58%;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6970.25公顷(104553.75亩),占3.68%;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16531.04公顷(247965.6亩),占8.72%。
(二)园地350073.18公顷(5251097.70亩)。其中,果园306192.40公顷(4592886.00亩),占87.47%;茶园677.58公顷(10163.70亩),占0.19%;其他园地43203.20公顷(648048.00亩),占12.34%。平乐县和荔浦市的园地面积较大,占全市园地的27.51%。
(三)林地1965131.75公顷(29476976.25亩)。其中,乔木林地1364487.64公顷(20467314.60亩),占69.43%;竹林地152993.70公顷(2294905.50亩),占7.79%;灌木林地336152.09公顷(5042281.35亩),占17.11%;其他林地111498.32公顷(1672474.80亩),占5.67%。全州县、永福县2个县林地面积较大,占全市林地的25.27%。
(四)草地40116.89公顷(601753.35亩)。其中,天然牧草地2798.04公顷(41970.60亩),占6.97%;人工牧草地223.32公顷(3349.80亩),占0.56%;其他草地37095.53公顷(556432.95亩),占92.47%。草地主要分布在龙胜各族自治县、全州县等2个县,占全市草地的36.18%。
(五)湿地3637.46公顷(54561.90亩)。湿地是“三调”新增的一级地类,分布在桂林市的有沼泽草地、内陆滩涂2个二级地类。其中,沼泽草地58.36公顷(875.40亩),占1.60%;内陆滩涂3579.10公顷(53686.50亩),占98.40%。湿地主要分布在全州县、阳朔县等2个县,占全市湿地的34.68%。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2912.67公顷(1543690.05亩)。其中,城市用地9784.32公顷(146764.80亩),占9.51%;建制镇用地14882.02公顷(223230.30亩),占14.46%;村庄用地70864.67公顷(1062970.05亩),占68.86%;采矿用地5190.50公顷(77857.50亩),占5.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191.16公顷(32867.40亩),占2.13%。
(七)交通运输用地29560.93公顷(443413.95亩)。其中,铁路用地2069.70公顷(31045.50亩),占7.00%;公路用地13647.51公顷(204712.65亩),占46.17%;农村道路13400.47公顷(201007.05亩),占45.33%;机场用地416.59公顷(6248.85亩),占1.41%;港口码头用地22.78公顷(341.70亩),占0.08%;管道运输用地3.88公顷(58.20亩),占0.01%。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7650.05公顷(1014750.75亩)。其中,河流水面33044.62公顷(495669.30亩),占48.85%;水库水面12801.50公顷(192022.50亩),占18.92%;坑塘水面14757.98公顷(221369.70亩),占21.82%;沟渠6320.36公顷(94805.40亩),占9.34%;水工建筑用地725.59公顷(10883.85亩),占1.07%。
二、桂林市本级五城区(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主要地类数据
(一)秀峰区主要地类数据
1.耕地394.54公顷(5918.10亩)。其中,水田340.01公顷(5100.15亩),占86.18%;水浇地23.68公顷(355.20亩),占6.00%;旱地30.85公顷(462.75亩),占7.82%。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361.79公顷(5426.85亩),占秀峰区耕地的91.70%;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16.96公顷(254.40亩),占4.30%;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15.29公顷(229.35亩),占3.88%;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0.44公顷(6.60亩),占0.11%;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0.06公顷(0.90亩),占0.02%。
2.园地34.79公顷(521.85亩)。其中,果园23.97公顷(359.55亩),占68.90%;其他园地10.82公顷(162.30亩),占31.10%。
3.林地1722.99公顷(25844.85亩)。其中,乔木林地262.42公顷(3936.30亩),占15.23%;竹林地0.25公顷(3.75亩),占0.01%;灌木林地1374.53公顷(20617.95亩),占79.78%;其他林地85.79公顷(1286.85亩),占4.98%。
4.草地62.58公顷(938.70亩)。分布在秀峰区只有其他草地1个二级地类。其他草地62.58公顷(938.70亩),占100.00%。
5.湿地0.33公顷(4.95亩)。分布在秀峰区只有内陆滩涂1个二级地类。内陆滩涂0.33公顷(4.95亩),占100.00%。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36.15公顷(24542.25亩)。其中,城市用地1302.98公顷(19544.70亩),占79.64%;建制镇用地8.32公顷(124.80亩),占0.51%;村庄用地191.18公顷(2867.70亩),占11.68%;采矿用地22.53公顷(337.95亩),占1.38%;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11.14公顷(1667.10亩),占6.79%。
7.交通运输用地112.16公顷(1682.40亩)。其中,铁路用地30.43公顷(456.45亩),占27.13%;公路用地55.58公顷(833.70亩),占49.56%;农村道路26.15公顷(392.25亩),占23.31%。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50.75公顷(5261.25亩)。其中,河流水面128.24公顷(1923.60亩),占36.56%;坑塘水面192.20公顷(2883.00亩),占54.80%;沟渠28.21公顷(423.15亩),占8.04%;水工建筑用地2.10公顷(31.50亩),占0.60%。
(二)叠彩区主要地类数据
1.耕地808.81公顷(12132.15亩)。其中,水田448.64公顷(6729.60亩),占55.47%;水浇地95.36公顷(1430.40亩),占11.79%;旱地264.81公顷(3972.15亩),占32.74%。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696.69公顷(10450.35亩),占叠彩区耕地的86.138%;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89.70公顷(1345.50亩),占11.090%;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22.11公顷(331.65亩),占2.734%;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0.29公顷(4.35亩),占0.036%;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0.02公顷(0.30亩),占0.002%。
2.园地467.86公顷(7017.90亩)。其中,果园227.83公顷(3417.45亩),占48.70%;茶园6.08公顷(91.20亩),占1.30%;其他园地233.95公顷(3509.25亩),占50.00%。
3.林地1327.11公顷(19906.65亩)。其中,乔木林地1055.55公顷(15833.25亩),占79.54%;竹林地2.56公顷(38.40亩),占0.19%;灌木林地163.54公顷(2453.10亩),占12.32%;其他林地105.46公顷(1581.90亩),占7.95%。
4.草地65.32公顷(979.80亩)。分布在叠彩区只有其他草地1个二级地类。其他草地65.32公顷(979.80亩),占100.00%。
5.湿地7.11公顷(106.65亩)。分布在叠彩区只有内陆滩涂1个二级地类。内陆滩涂0.33公顷(106.65亩),占100.00%。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05.17公顷(30077.55亩)。其中,城市用地851.17公顷(12767.55亩),占42.45%;建制镇用地1.04公顷(15.60亩),占0.05%;村庄用地1065.61公顷(15984.15亩),占53.15%;采矿用地1.85公顷(27.75亩),占0.09%;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85.50公顷(1282.50亩),占4.26%。
7.交通运输用地184.76公顷(2771.40亩)。其中,铁路用地48.59公顷(728.85亩),占26.30%;公路用地83.41公顷(1251.15亩),占45.14%;农村道路52.76公顷(791.40亩),占28.56%。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79.92公顷(4198.80亩)。其中,河流水面179.11公顷(2686.65亩),占63.99%;坑塘水面64.58公顷(968.70亩),占23.07%;沟渠34.71公顷(520.65亩),占12.40%;水工建筑用地1.52公顷(22.80亩),占0.54%。
(三)象山区主要地类数据
1.耕地1328.37公顷(19925.55亩)。其中,水田949.39公顷(14240.85亩),占71.47%;水浇地11.21公顷(168.15亩),占0.84%;旱地367.77公顷(5516.55亩),占27.69%。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1232.40公顷(18486.00亩),占象山区耕地的92.77%;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88.10公顷(1321.50亩),占6.63%;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4.63公顷(69.45亩),占0.35%;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2.2公顷(33.00亩),占0.17%;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1.04公顷(15.60亩),占0.08%。
2.园地229.12公顷(3436.80亩)。其中,果园217.96公顷(3269.40亩),占95.13%;其他园地11.16公顷(167.40亩),占4.87%。
3.林地3086.69公顷(46300.35亩)。其中,乔木林地884.37公顷(13265.55亩),占28.65%;竹林地6.49公顷(97.35亩),占0.21%;灌木林地2088.01公顷(31320.15亩),占67.65%;其他林地107.82公顷(1617.30亩),占3.49%。
4.草地260.32公顷(3904.80亩)。分布在象山区只有其他草地1个二级地类。其他草地260.32公顷(3904.80亩),占100.00%。
5.湿地5.41公顷(81.15亩)。分布在象山区只有内陆滩涂1个二级地类。内陆滩涂5.41公顷(81.15亩),占100.00%。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82.87公顷(47743.05亩)。其中,城市用地1818.62公顷(27279.30亩),占57.14%;建制镇用地0.70公顷(10.50亩),占0.02%;村庄用地802.55公顷(12038.25亩),占25.22%;采矿用地69.85公顷(1047.75亩),占2.19%;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491.15公顷(7367.25亩),占15.43%。
7.交通运输用地213.56公顷(3203.40亩)。其中,铁路用地49.84公顷(747.60亩),占23.33%;公路用地89.43公顷(1341.45亩),占41.88%;农村道路73.27公顷(1099.05亩),占34.31%;港口码头用地1.02公顷(15.30亩),占0.48%。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15.72公顷(9235.80亩)。其中,河流水面108.19公顷(1622.85亩),占17.57%;坑塘水面431.24公顷(6468.60亩),占70.04%;沟渠74.21公顷(1113.15亩),占12.05%;水工建筑用地2.08公顷(31.20亩),占0.34%。
(四)七星区主要地类数据
1.耕地627.11公顷(9406.65亩)。其中,水田327.19公顷(4907.85亩),占52.18%;水浇地135.23公顷(2028.45亩),占21.56%;旱地164.69公顷(2470.35亩),占26.26%。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572.22公顷(8583.30亩),占七星区耕地的91.25%;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52.01公顷(780.15亩),占8.29%;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2.64公顷(39.60亩),占0.42%;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0.11公顷(1.65亩),占0.02%;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0.13公顷(1.95亩),占0.02%。
2.园地168.42公顷(2526.30亩)。其中,果园85.55公顷(1283.25亩),占50.79%;茶园16.99公顷(254.85亩),占10.09%;其他园地65.88公顷(988.20亩),占39.12%。
3.林地2057.19公顷(30857.85亩)。其中,乔木林地608.47公顷(9127.05亩),占29.58%;竹林地9.95公顷(149.25亩),占0.48%;灌木林地1392.90公顷(20893.50亩),占67.71%;其他林地45.87公顷(688.05亩),占2.23%。
4.草地156.58公顷(2348.70亩)。分布在七星区只有其他草地1个二级地类。其他草地156.58公顷(2348.70亩),占100.00%。
5.湿地9.58公顷(143.70亩)。分布在七星区只有内陆滩涂1个二级地类。内陆滩涂9.58公顷(143.70亩),占100.00%。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377.01公顷(50655.15亩)。其中,城市用地1941.64公顷(29124.60亩),占57.49%;建制镇用地26.60公顷(399.00亩),占0.79%;村庄用地1243.04公顷(18645.60亩),占36.81%;采矿用地24.24公顷(363.60亩),占0.72%;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41.49公顷(2122.35亩),占4.19%。
7.交通运输用地138.41公顷(2076.15亩)。其中,铁路用地2.06公顷(30.90亩),占1.49%;公路用地96.42公顷(1446.30亩),占69.66%;农村道路39.93公顷(598.95亩),占28.85%。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12.43公顷(7686.45亩)。其中,河流水面155.42公顷(2331.30亩),占30.33%;坑塘水面315.06公顷(4725.90亩),占61.48%;沟渠35.36公顷(530.40亩),占6.90%;水工建筑用地6.59公顷(98.85亩),占1.29%。
(五)雁山区主要地类数据
1.耕地4654.41公顷(69816.15亩)。其中,水田3322.20公顷(49833.00亩),占71.38%;水浇地83.03公顷(1245.45亩),占1.78%;旱地1249.18公顷(18737.70亩),占26.84%。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4309.38公顷(64640.70亩),占雁山区耕地的92.59%;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287.59公顷(4313.85亩),占6.18%;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53.27公顷(799.05亩),占1.14%;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3.19公顷(47.85亩),占0.07%;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0.98公顷(14.70亩),占0.02%。
2.园地4101.86公顷(61527.90亩)。其中,果园3765.48公顷(56482.20亩),占91.80%;其他园地336.38公顷(5045.70亩),占8.20%。
3.林地14387.38公顷(215810.70亩)。其中,乔木林地2430.59公顷(36458.85亩),占16.90%;竹林地138.03公顷(2070.45亩),占0.96%;灌木林地11156.46公顷(167346.90亩),占77.54%;其他林地662.30公顷(9934.50亩),占4.60%。
4.草地812.64公顷(12189.60亩)。分布在雁山区只有其他草地1个二级地类。其他草地812.64公顷(12189.60亩),占100.00%。
5.湿地108.44公顷(1626.60亩)。分布在雁山区只有内陆滩涂1个二级地类。内陆滩涂108.44公顷(1626.60亩),占100.00%。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996.33公顷(44944.95亩)。其中,城市用地31.25公顷(468.75亩),占1.04%;建制镇用地1018.45公顷(15276.75亩),占33.99%;村庄用地1324.03公顷(19860.45亩),占44.19%;采矿用地31.77公顷(476.55亩),占1.06%;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590.83公顷(8862.45亩),占19.72%。
7.交通运输用地696.70公顷(10450.50亩)。其中,铁路用地12.56公顷(188.40亩),占1.80%;公路用地431.31公顷(6469.65亩),占61.91%;农村道路251.66公顷(3774.90亩),占36.12%;港口码头用地1.17公顷(17.55亩),占0.17%。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202.03公顷(33030.45亩)。其中,河流水面484.72公顷(7270.80亩),占22.01%;水库水面127.37公顷(1910.55亩),占5.78%;坑塘水面1404.57公顷(21068.55亩),占63.79%;沟渠182.84公顷(2742.60亩),占8.30%;水工建筑用地2.53公顷(37.95亩),占0.12%。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我市土地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流向果园、林地的突出问题,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节约集约用地问题处置仍需加大力度。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要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三调”成果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下一步,我市将强化成果运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三调”成果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数据支撑。同时,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各类专项调查,持续做好“三调”成果的维护和更新,保障调查数据的安全性、现势性。
桂林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