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7日电 据华商报报道,西安一市民因改名遭拒而向派出所索赔5.5万元,日前,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9月25日,西安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称,他有个曾用名叫“李绪新”,1978年其户口登记姓名为李志国,别名李绪新。1985年,公安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户口登记出错,致使户籍登记中其姓名与别名颠倒,文艺路派出所的错误和不作为行为给他的生活带来不便,他要求派出所更正错误并赔偿精神损失5.5万元。
被告文艺路派出所辩称:原告的户籍档案与其户口本、身份证姓名一致,均为李绪新,别名李志国,登记无误。如更改姓名,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单位证明。今年7月,原告要求更正姓名时未提交单位证明及申请,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拒绝了其请求。
碑林区法院认为,原告上中学后叫李志国,与被告户籍登记其姓名李绪新、别名李志国不矛盾,被告户籍登记无误。原告向被告申请姓名更正登记时,未提交单位证明,被告拒绝其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李绪新的讼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260元免交。据悉,原告表示不服,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