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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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14:4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

人社部发〔2018〕7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保护从事特别繁重、有毒有害等岗位的企业职工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原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服务相对滞后,出现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经历没有及时准确记录等问题,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现象仍有发生,对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基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为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控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金行为,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自行降低标准。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年限标准。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二、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按“企业直报、属地审核、部级备案”的原则,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作为保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真实性和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手段。设有特珠工种的企业,每年通过互联网向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在特珠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信息。省级或地级(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填报信息,并对企业所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和从事时间等,要及时入库,做到“应入尽入”。对因企业转制或关闭、停产、合并、转产等原因,已不在原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在原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权益信息,各地要制订计划分阶段逐步纳入到信息库当中。我部负责对全国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和集中备案管理,条件成熟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共享,为各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提供信息支持和监管依据。信息库的建设和报送规程、使用和经办流程等另行制定。

(二)强化省级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有关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权限没有及时上收或上收后又自行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级(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复核机制。

(三)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各个环节都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完善制约机制,防范审批风险。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四)实行双公示制度。企业在申报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前,应按照指定格式要求,在职工工作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举报方式,“12333”受理后要及时转到基金监督机构处理。公示结论须由申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其它退休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要通过政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建立权益告知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提前退休申请书(表)中增加权益告知的内容,告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职工本人需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监督力度

(一)严格依法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填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和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违规企业黑名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取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同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立责任逆究和问责机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监督力度,对通过复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规案例,要逐一进行倒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发现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放松审批环节管理,造成较多违规问题出现的地区,要追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我部将定期对各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对提前退休比例偏高的地区安排专项督查。对信息报送、审核工作不到位,审批程序不规范,突破实施范围、自行降低执行标准的地区予以通报并要求整改,并在拨付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调整基本养老金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时剔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数,予以扣减。

特珠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送我部。实施办法应明确审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责任、权限和要求。同时,要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筒化办理程序等措施,方便企业和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体,实现规范审批、服务便民,保障职工权益,防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