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费纠纷中居民举证难度大 什么证据法院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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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15:48

供暖季将近,又到了供热单位头疼钱收不上来的时候。而上一年度因供暖费引起的诉讼,正在陆续尘埃落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1月6日,2018年度北京地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397件,二审判决134件,再审判决2件。其中,极少数案件是居民主动起诉供热单位,绝大多数为供热单位起诉居民追缴供暖费。

北京晚报记者以119件二审案件为分析对象,发现居民们拒绝缴纳供暖费的理由林林总总共有8项,其中供热单位未供暖/供暖不达标以60.5%的争议率名列榜首,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以44.5%占据第二,不认可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36.1%位列第三。

律师告诉北京晚报记者,供暖费纠纷中居民举证难度比较大,如果不是真的事出有因、并且掌握了法庭认可的证据,不建议居民在诉讼中浪费时间。

插图 王晨瑀 合同关系、计费标准 别白费口水

家住通州区的董女士因拖欠两个供暖年度的供暖费被供热单位告上法庭,董女士辩称与她签供暖合同的是物业公司,她与供热单位之间没有合同,所以供热单位无资格主张供暖费。

家住海淀区的汪先生,也拖缴了多年供暖费,但他认为事出有因:涉案房屋因产权纠纷,虽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上家一直未能腾房,所以自己不应该缴纳供暖费。

这样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答案是不能。在生活中,居民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签订供暖协议,开发商或物业再将供暖服务委托给专业的供热单位是非常常见的。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第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第十七条规定,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因此,董女士和王先生均被法院判决缴纳供暖费。

另一类不该白费功夫的争议点是计费标准问题。以按面积计费为例,北京市发改委官网本市现行供热销售价格表如下:(单位: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2018年截至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17件涉及计费标准争议。但因为有明文规定,所以法院均未支持居民对计费标准的异议。

温度、面积、噪音 如何据理力争

在记者查询的119件案件中,72位当事人主张供热单位未供暖/供暖不达标,64位当事人主张供热单位未供暖/供暖不达标,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不缴或者少缴供暖费。什么证据法院才认可?

案例显示,第一种证据为双方均认可温度不达标:家住怀柔区的李先生,提交了供热单位检修人员上门测温时的录音,证明其起居室、卧室温度只有16-17℃,法院认可了此证据,根据“低于约定温度2℃内的,退40%;低2-4℃,退60%;低4℃及以上的,退100%” 的规则,支持了李先生酌减40%供暖费的诉请。

第二种证据则是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但在委托检测之前必须先报修,供热单位测温、调节、检修后双方仍对温度有争议的,再行委托检测,并应在供热单位、用户、检测机构三方在场情况下进行;双方委托不同检测机构的,以接受服务一方委托的检测数据为准。

家住丰台区的李先生,就是因为跳过报修的环节,直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来测温,虽然最终测温结果显示温度只有12℃左右,法院也没有支持李先生不缴纳当年供暖费、赔偿测温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请。

除了温度不达标,采暖面积争议、供暖设施故障给房屋造成损害,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家住房山区的女士与供热单位约定按认购协议记载的202.16平方米为采暖面积,2012年供热单位却按照自行按测绘的建筑面积计算了取暖费,孙女士发现后拒绝继续缴费并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按合同约定面积缴费,同时供热单位退还2012年多缴的27.4元。

因供暖设施阀门噪音严重影响生活,东城区的张先生拒缴供暖费,在审理中他提请法庭现场勘验,法庭勘验后认可他的抗辩,最终判决酌减20%的供暖费。

签协议并缴费 停暖才生效

家中不止一套房屋的,有些房屋可能长期不居住,《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写明,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合同范本“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案例显示,法院认为此条具备行业指导性质,具有实际的参考价值。

在西城区拥有一套房屋的袁女士,因长期不在此屋居住,与供热单位协商停暖,供热单位同意,但同时告诉袁女士仍需支付60%基本费用,袁女士认为费用过高所以最终未办理停暖手续,供热单位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袁女士全额缴纳供暖费用。

家住西城区的杨女士,与供热单位签订了停暖协议,也认可了60%的缴费比例,但并未实际缴纳费用。法院认为未缴费,停暖协议就没有发生效力,杨女士应全额缴纳供暖费用。

因此,北京晚报提醒想要停暖并有条件停暖的居民,在供暖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暖协议并支付基本费用。

律师:拖欠供暖费会影响信用记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玉荣曾作为供热单位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参与诉讼,他告诉北京晚报记者,在供热单位索要供暖费的诉讼中,居民败诉率非常高,大部分原因就是居民拒交供暖费的理由难以成立,很多时候拿不出法庭认可的证据,“居民觉得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一般都会上门进行测温检修,但温度不达标可能是多种因素导致的,比如设计导致的管道缺陷、门窗密封不好等,如果确实是供暖单位的责任造成供暖不达标,法庭才可能对费用酌减。”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居民享受了供暖服务,就有义务缴纳供暖费。除非供暖单位的服务确实不达标,不建议居民无缘无故地拖欠。否则一旦供热单位提起诉讼,对欠费居民本身的时间、金钱都是浪费,最终还有可能影响居民的信用记录。”罗玉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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