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热条例调高室温下限 卧室起居室不低于18℃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7-20 07:31

  记者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昨天正式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发布、2004年6月30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按照新的规定,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由以往的不低于18±2摄氏度,调整为不低于18摄氏度。

  -卧室起居室下限温度提高

  新《条例》中提出,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供热单位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向供热办公室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新建住宅分户计量收费

  新《条例》中,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热计量表要在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

  同时,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单户分环改造时,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单户分环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停热要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记者李海燕杜娟实习生闫贵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