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市民杨先生反映,家人两年前在兴平市陕柴社区购买了一套新房,一直没住人也没装修。在今年春节期间,他们回兴平新房准备年后装修,却发现门上贴了一张催缴暖气费的通知。而收费标准却是要按照100%收取供暖费,并非按照30%的采暖空置费标准收取,这让他一家觉得不合理。
业主:新房未装修住人,却欠了两个供暖季的全额供暖费
2月21日,华商报记者见到了杨先生,据杨先生介绍,2020年他家人在兴平市的陕柴社区二期购买了一套房屋,2021年5月份开发商交房。
“当时我们收完房后,因为不着急住,就没装修也没住人,今年春节过去看了下,打算年后装修,去了后发现门上贴了一张供暖费的催费单,我们查了后发现,房子拖欠了两年的供暖费,且是百分百的缴纳,还有一部分滞纳金。”杨先生说,令他们家人不解的是,他们既没人住也没有装修,供热公司为啥要按照百分百的供暖费收取。同时,在这两年期间,从来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说需要缴纳供暖费。
杨先生表示,当年他们收房时,没有任何单位或部门说当年冬季就会供暖,他们也没有签订任何供暖合同或协议。当年供暖一事,他们压根就不知道。
“我们查询了,咸阳市有相关规定,空置的房屋可按照30%的采暖空置费交,但他们却要收100%的费。”杨先生不解地说,他找到陕柴社区的上级单位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后勤部、投诉到相关部门,但最终都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杨先生现场通过手机查询,华商报记者发现,杨先生新房的供热面积是99.19平方米,采暖单价为5.4元,2021年采暖季应缴费用2142.5元,2022年采暖季应缴2142.5元,违约金费用2095.37元。共计待缴总金额6380.37元。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若业主该年未在供暖小区居住,到了采暖季,小区业主只需缴纳30%的采暖空置费。
那么,杨先生两年没在小区住,为何要被收取全额采暖费呢?
陕柴重工:出面协商未成功,采暖费是热力公司按规定收取的
21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了陕西柴油机重型有限公司后勤保卫部,该公司后勤部一名吕姓负责人处了解到,他是有传协调过陕柴社区二期的业主关于缴纳供暖费的问题,当时他也找过供暖公司,但其不同意缴纳30%的采暖空置费,并拿出相关文件规定,称是需要按照百分百缴纳供暖费的。
“原来(供暖)是工厂管着呢,后来‘三供一业’移交后,在2020年,已经将供热交给了供热公司,收费、供暖及后期维护等都是供热公司负责。”该负责人说,他们这个陕柴社区二期住户提出的问题,他们出面找过供热公司,但没协商成。“咱协调没用,人家收费有人家的标准,当时沟通人家(供热公司)说因为这是新楼,前两年就是按照100%收,第三年如果不用就可交30%的基础费。”
该负责人表示,他们问了该楼的其他住户,其他没有住的业主也是按照100%交的。“二期一共有168户,没装修入住的估计有20%左右,收费的具体情况需要到热力公司去问。”
供热公司:是按政府文件规定收费,新文件未出台前仍沿用原政策
21日上午11时许,华商报记者来到了负责陕柴社区供热的陕西惠兴博能热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工作人员在听闻了记者来意后,拿出了一份2012年7月26日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而该《办法》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该工作人员指出,在该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称新建房前两年的供暖费是必须百分百全缴,不能按照30%缴。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备保质期一般都是两年,在这两年中,我们供热后,也能测试出家里的供热设备是否存在问题。”该工作人员说,如果有问题,那开发商就要及时给维修。第三年如果不用暖气,就可按照30%缴纳。
针对该文件“有效期是5年”,那么从施行日起算,在2017年8月31日该办法就应该到期了。该文件已“过期”了6年,是否还能继续施行?该工作人员称,政府的文件一般都是新文件没有出台前,会沿用旧文件继续实施。
律师观点:文件有效期已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目前陕西省各地市的供热管理条例均不同,主要是根据各地市的基本情况制定的。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两个采暖季)。”,以及《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供暖保修期为两年。”,但是其他地市的供热管理条例,比如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就没有类似上述规定。
赵良善表示,《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于2012年发布的,有效期5年,于2017年就已过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热力公司不能在沿用了。而且根据其他地市的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用户未使用暖气期间,按照热基础费的30%收取,此外,根据公平原则,在用户未使用暖气期间,收取热基础费的30%费用也是比较公平的。
赵良善建议,热力公司尽量与用户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用户可向当地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物价局反映,由当地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物价局调处,或者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