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28日讯(记者 刘梅婷)今天上午,《山东省供热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从下午进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相关情况的说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供热室温最低标准正式提高至18℃,但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用户,相关部门将组织用户和供热企业通过实施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改造,确保达到供热标准。
采暖期室温不应低于18℃ 济南、青岛等地测温不达标可退费
据了解,现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但是随着人们对居住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山东《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新出台的标准规定卧室、起居室采暖设计温度不低于18℃。对此,《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
同时,考虑到室温检测较为复杂,济南、青岛等地已制定了自己的检测办法,《条例》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热费。
外界环境、建筑保温、供热系统 18℃需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那么,室温标准提高到18℃后,今年采暖期是否能够按标准执行?“相关规定中有三个前提条件,一个是外界环境情况,如果室外环境持续低温,且低于系统设计温度,超出了系统的额定供热能力,供热系统即使在满负荷情况下,也可能达不到温度标准,”省住建厅副厅长宋守军说,第二个是建筑保温的情况,对没有进行节能改造的老旧建筑,墙体保温差、门窗散热严重,能耗过高,系统难以达标供热,第三个是室内供热系统本身存在问题,比如堵塞、水循环差等,需要进行疏通清理。
“今年采暖期,我们将要求供热企业对满足这三个前提条件的用户保证18度的供热标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用户,我们将积极组织用户和供热企业通过实施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改造,确保达到供热标准。”宋守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