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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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4 13:48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各类气象灾害,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提高上海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市各种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协同应对。

  1.5基本情况

  本市易发气象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暴雪、高温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本市每年都会遭受台风袭击,年均2-3个。台风往往伴随暴雨,造成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马路积水、居民家中进水、机场航班取消或延误以及旅客滞留等。

  本市每年6至9月为汛期,年平均暴雨日为12天。

  本市雾日平均每年85天。其中,能见度小于200米的大雾约占17%,能见度小于100米的大雾约占12%。大雾天气使得轮渡、高架、高速公路大部分停运关闭、航班延误或停航等,给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本市大于8级的大风日平均每年有22天。大风常造成屋毁人亡、重大设施毁损、树木和作物倒伏、户外广告牌脱落,以及圩堤、海塘破坏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生活影响较大。大风常伴随其他灾害天气(如雷暴、风雹、雨暴、风暴潮等)共同侵害,则破坏力更大。

  本市属我国雷击多发地区,雷击伤人事件每年都有发生,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呈上升趋势。雷电会直接击中人畜、建筑物、森林、仓储、油库等,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并极易引发火灾。随着家用电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感应雷击灾害的频率越来越高。

  本市每年高于35℃气温日一般为15天左右,异常时可超过40天。高温对人体健康、交通运输、用水用电、农作物生长等方面都会产生严重影响。2013年7月20日~8月1日和8月3日~17日两轮持续性强的高温过程中,市区徐家汇气象站1873年以来的历史最高气温纪录2次被打破(7月26日和8月7日),最高气温达40.8℃。本市日最高用电负荷和中心城区供水量双双突破历史记录,各大医院门诊量节节攀升,并发生多起高温中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市政府根据市气象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实施统一指挥。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

  2.4工作机构

  2.4.1市气象局

  市气象局是本市主管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主要责任单位,承担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与预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管理。

  (2)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灾中调查评估和灾后的全面评估,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为部门联动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提供防御指引。

  (3)负责气象灾情信息调查,根据灾情信息判断和确定的灾害等级,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4)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5)组织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6)承担市政府、中国气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4.2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由市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共同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负责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4.3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可视情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受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也可由市指挥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设,接受市应急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专家机构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从气象灾害专家组中选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

  3.1监测和预警

  3.1.1内部通报

  市气象局在发布气象预警信号前,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时间和程度,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1.2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1.3部门协作

  水文、海事、地质、海洋、民航、环境等部门将本部门监测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汇交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气象部门组织研判后统一发布。

  3.1.4区域联防

  市气象局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协作,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预警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预警发布的工作要求、实施程序和责任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预警发布中心提出预警级别的调整或解除的建议,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手机短信、电话、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通过“110”或“021-54893333”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市气象局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灾害影响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2即时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消除或控制灾情。同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4.3先期处置

  4.3.1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立即向有关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3.2相关单位要按照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根据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

  4.3.3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及时消除或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

  4.4应急响应

  4.4.1Ⅳ级响应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IV级响应。

  (1)市气象局和相关区县气象局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加强会商,及时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指引及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部门通报。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组织本区县防御措施落实,视情组织抢险救灾。

  (3)相关联动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各自职责分工,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各类资源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4.4.2III级响应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III级响应。

  (1)市气象局和相关区县气象局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组织专题会商,及时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指引及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部门通报。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在市应急联动中心指挥下,组织本区县防御措施落实,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相关联动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各自职责分工,在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灾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部队五支队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值班状态,建立通讯联络与信息交互。

  (6)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4.4.3II级响应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II级响应。

  (1)市气象局和相关区县气象局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更新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市政府根据气象部门的决策建议,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

  (4)有关联动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迅速做出响应,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5)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部队五支队,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军队参与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抢险救灾部(分)队进入备勤状态。

  (7)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气象信息和有关防御指引以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4.4.4I级响应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I级响应。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市气象局和相关区县气象局进入I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灾害影响的区县政府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下,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和处置流程,迅速做出响应,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按照I级响应要求,参与实施应急处置;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部队五支队,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军队参与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抢险救灾。

  (7)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4.5应急响应措施

  4.5.1大风(不含台风)

  见附件2《上海市处置大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2雷电

  见附件3《上海市处置雷电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3高温

  见附件4《上海市处置高温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4暴雪、道路结冰

  见附件5《上海市处置雨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5大雾

  见附件6《上海市处置大雾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6台风、暴雨

  按照《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6应急安全防护

  4.6.1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处置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及灾害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

  4.6.2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7社会力量动员

  气象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要及时动员组织志愿者全力投入救灾抢险。

  4.8应急结束

  4.8.1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气象局依据处置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解除应急响应。

  4.8.2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消除气象灾害影响。并将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做好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受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与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5.4.1灾害影响地所在区县政府要及时组织气象、水务、民政、农委等部门对灾害进行联合调查,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与核实。重大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政府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实施灾害调查与分析。

  5.4.2市气象局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进行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益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处置的建议。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中国气象局。

  5.5新闻发布

  5.5.1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后,市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评估等信息。

  5.5.2市政府新闻办搞好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并做好媒体活动服务、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6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市气象局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以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为支撑,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市气象局按照迅速、可靠的要求,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直接的气象保障。

  6.1.3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本市电信企业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1.4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6.2气象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完善气象多灾种早期预警平台。

  6.3交通运输保障

  6.3.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市公安局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3.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道路设施受损时,市路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灾情,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

  6.5应急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6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7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经费实行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8应急队伍保障

  6.8.1由各联动单位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区县政府组织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8.2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总队五支队组织抢险突击兵力,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6.8.3水务、市容、电力、房管、绿化、交通、医疗、化救、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监督管理

  7.1科普宣传

  7.1.1市气象局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和自身防护能力。

  7.1.2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搞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7.2人员培训

  市应急办会同市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4奖惩

  7.4.1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气象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各区县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县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部门、基层应急管理单元、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或本单位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气象局每两年组织评估与修订,分灾种的应急预案修订由市气象局适时组织,并作为本预案的附件。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气象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相关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上海处置大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3.上海市处置雷电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上海市处置高温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上海市处置雨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6.上海市处置大雾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附件1

相关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基础,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2.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相关物资的供应;协调市电力公司电力供应。督促市电力公司及时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3.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单位及建设工地户外、高空、水上作业人员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根据气象灾害威胁,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水上和高温作业。

  4.市农委:负责落实应对气象灾害准备措施,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搞好农业生产自救。

  5.市教委:按照本市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负责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

  6.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负责及时提供苏州河、黄浦江水位、流量等水文监测信息,通报海洋监测、预报信息。

  7.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协助灾区安置救济灾民,保障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帮助重建家园;负责社会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

  8.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期间的治安保障,搞好交通疏导,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等。

  9.市消防局:做好气象灾害事故应急抢险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0.市交通委:负责做好道路、轨道、水上、航空等交通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组织协调各轮渡码头、航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和疏导;负责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各类房屋的抢修、受灾居民的临时住所安排、以及空调室外机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监管等。

  12.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对霓虹灯、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城市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应急抢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居民区内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

  13.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及时为防灾减灾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气象灾害期间的药品管理和市场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止不洁、变质食品和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16.市旅游局:负责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协调做好受灾、滞留游客的转运、安置和救助工作。

  1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气象灾害防御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8.市民防办:组织、协调滞留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视情利用民防工程为滞留人员提供安置场所。

  19.市文广影视局:协助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做好广播、电视媒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0.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预警短信的全网发送工作;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全市的通信网络畅通。

  21.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协助提供和交换太湖流域大小河流和各水闸的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

  22.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民航领域相关气象信息的发布;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转运和航班恢复等工作。

  23.上海海事局:负责组织灾害性天气时船舶的防护引导,并对遇险船舶实施搜救。

  24.上海机场集团:牵头组织机场气象灾害防御,组织评估气象灾害对机场安全运行的影响,明确机场适航性;组织协调航空公司、公共交通企业等搞好滞留旅客的疏散、安置、信息服务等。

  25.上海燃气集团:负责居民、企业由于高温或低温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的用气检查,确保安全供气。

  26.上海铁路局:负责铁路运行信息发布、做好列车调度;负责铁路车站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27.市电力公司:负责上海地区电力输、配、售、服企业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本市救灾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8.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总队五支队: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军队参与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担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突击任务。

  29.各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30.其它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附件2

上海市处置大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基本情况

  1.1本市大风天气概况

  1.2大风的主要危害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2.2预防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3.1预警响应分级

  3.2预警响应行动

  4应急响应组织工作

  4.1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4.2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5响应结束

  《上海市处置大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就大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行为按照部门职责进行细化,作为《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配套预案。

  1基本情况

  1.1本市大风天气概况

  大风是由剧烈的空气水平运动造成的,一年四季均有可能出现。台风大风主要出现在7-9月;温带气旋大风主要出现在春秋季,具有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等特点,风力一般较台风弱;强对流天气下的大风多出现在夏季,主要有雷雨大风、飑线大风、龙卷风等,具有突发性强和局地性强的特点,持续时间短暂,但有时强度极大,对影响区域可造成极大破坏;冷空气大风(或寒潮大风)主要出现在11月至次年3月,通常持续时间长,对海运具有较不利影响,但强度相对较弱。

  1.2大风的主要危害

  建筑物、构筑物方面:可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特别是危房、简易大棚、车棚等倒塌,室外构筑物、广告牌被吹落,导致人员伤亡。

  交通方面:影响水运、空运、陆运正常进行,并对大型桥梁等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电力设施方面:吹倒电塔、电杆,造成电力线路中断,影响电力供应。

  通信系统、信息系统方面:吹坏通信基站、通信线路,造成通讯中断。

  农业方面:造成农作物倒伏、花果脱落、养殖水产品死亡,损坏塑料大棚等农业设施,影响农业产量和农产品市场供应。

  绿化方面:吹倒行道树等树木,并进而对交通产生不利影响。

  安全生产方面:户外作业、高空作业、施工、起吊、装卸、危险品运输等都可能由于大风而不能正常进行,易引发事故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气象部门负责对大风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2.2预防

  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大风防御措施、应急处置流程和相应管理办法等。

  (1)开展房屋、广告牌等抗风能力的风险隐患排查,必要时加固或拆除广告牌、室外悬挂物、危房简屋、易倒伏行道树等。

  (2)加强大风天气下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3)气象部门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做好大风灾害的防御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4)不断完善处置大风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3.1预警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大风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大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8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黄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橙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预警响应行动

  大风预警响应行动

响应等级   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Ⅳ级(蓝色预警)   1.做好大风监测预报预警工作;2.督促全市工业行业、教育系统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3.加强道路巡逻,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4.加大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检查力度;5.加强田间、水产养殖场、渔业船舶等大风防御工作;6.加强高空广告牌的防风安全管理;7.组织大风天气交通运输,维护城市交通正常、安全运行;8.加强对户外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9.加强本市海域和黄浦江管辖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管理;10.加强航班、铁路等交通信息的播报;11.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12.启动本区县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应对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上海海事局、上海铁路局、市电力公司、机场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Ⅲ级(黄色预警)   1.进入值班状态,做好大风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2.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大对重要目标的巡查;3.根据天气情况暂停户外教学活动;4.加强对大风影响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提示车辆注意安全驾驶;5.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6.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7.加强高空广告牌的防风安全管理;8.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易受大风灾害影响的危旧住房进行风险排查;9.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通告辖区内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及抗风能力不足的船舶停航避风;10.督促大风天气下的安全生产;11.组织本市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12.加强航班、铁路、船舶等交通信息的播报;13.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14.相关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上海海事局、上海铁路局、市电力公司、机场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Ⅱ级(橙色预警)   1.加强值班力量,并保持通信畅通;2.密切注视大风情况变化,加强对大风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大风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3.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大对重要目标的巡查;4.加强对教育系统大风天气安全监管,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5.加强对大风影响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做好临时关闭道路周边相关节点的交通疏导和组织;6.及时做好灾情收集、统计和上报;7.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8.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9.加强高空广告牌的防风安全管理;10.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房屋险情排查监管,组织房屋应急抢修队伍到岗待命;11.加强对机场、地铁、车站、码头等运行信息播报和调度指挥,为旅客疏导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加强内河水域水上运输管理,停止办理客船签证;12.督促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企业采取停业等措施;会同区县政府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等工作;13.做好大面积通信故障抢修准备和保障;14.组织协调对遇险船舶的搜救工作;15.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16.相关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大风灾害防御工作,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人流监控,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组织开展大风天气防御知识宣传,提醒公众减少出行。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民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上海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市电力公司、机场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Ⅰ级(红色预警)   1.24小时加强值班,并保持通信畅通;2.密切注视大风情况变化,加强对大风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大风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3.警力全员上岗,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重要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关闭高速公路等措施;4.加强对机场、铁路、船舶、地铁、车站、码头等运行的监控,停止飞机起降和船舶运行,迅速调配交通运输力量,疏导、安置滞留旅客;5.加强对教育系统大风天气安全监管,视情采取停课措施;6.组织抢修遭受损坏的供电设施、通信设施、保障大风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停止户外施工;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8.各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大风灾害处置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1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大风引发的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安全生产事故,启动《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2)内河交通事故,启动《上海市处置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海上船舶遇险及污染事故,启动《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电力事故,启动《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5)其它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多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大风引发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且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的,或其影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设综合协调组(市应急办牵头)、监测预报组(市气象局牵头)、救助安抚组(市民政局牵头)、新闻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指挥调度组(市应急联动中心牵头)、物资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医疗救治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等组成,并视情设立疏散安置组(市民防办牵头)。

  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支援处置,并做好跟踪、督导。

  (2)监测预报组:负责大风的监测、预报,分析评估灾害影响,并提出灾害防御措施。

  (3)救助工作组:负责大风灾害及其相关灾害救助及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

  (4)新闻报道组:负责搞好媒体沟通、服务等工作;

  (5)指挥调度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6)疏散安置组:负责危险地带人员疏散、安置等。

  (7)物资保障组:负责救灾物资保障供应。

  (8)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响应结束

  大风天气结束后,上海中心气象台及时解除大风预警信号,相关部门视情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和后期次生灾害预防工作。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气象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附件3

上海市处置雷电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基本情况

  1.1本市雷电天气概况

  1.2雷电的主要危害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2.2预防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3.1预警响应分级

  3.2预警响应行动

  4应急响应组织工作

  4.1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4.2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5响应结束

  《上海市处置雷电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就雷电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行为按部门职责进行细化,作为《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配套预案。

  1基本情况

  1.1本市雷电天气概况

  雷电是在强烈发展的积雨云中产生的大气放电现象,主要出现在夏季,春秋季偶尔也会发生。据上海11个气象站资料统计,本市常年平均(目前常年值采用1981~2010年的平均值)雷电日数为49天。

  1.2雷电的主要危害

  人身安全方面:雷电天气时,在空旷的野外行走、作业、耕作的人员易被雷电击中,造成人员伤亡。

  交通方面:影响飞机起降安全,导致机场关闭、旅客滞留;还可造成铁路、地铁、轻轨、航空、地面交通等信号系统受损,甚至瘫痪,导致运输中断或秩序混乱。

  建筑物、构筑物方面:未安装有效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易遭受雷电侵袭,导致建筑物毁坏、倒塌、起火燃烧,也可使建筑物内电源系统、信息系统瘫痪。

  供电方面:可造成电力设施损毁,导致电力供应中断,并可引起火灾。

  通信信息系统方面:可影响通信正常,并可损坏室内信息系统,造成通讯中断、信息数据丢失、信息系统瘫痪。

  安全生产方面:户外作业、高空作业、爆破、施工、起吊、装卸、危险品运输等都可能由于雷电而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可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空难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等。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气象部门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2.2预防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做好相关预防工作:

  (1)加强雷电监测、预报。

  (2)完善应对雷电灾害预案。

  (3)做好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特别加强油气库、高层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等防雷设施检查。

  (4)建立健全雷雨天气安全生产规范制度,提高操作人员规范意识。

  (5)做好公众防雷知识教育、宣传。

  (6)开展预防、处置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7)做好其他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3.1预警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雷电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雷电黄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雷电橙色预警: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雷电红色预警: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3.2预警响应行动

  雷电预警响应行动

响应等级   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Ⅲ级(黄色预警)   1.进入值班状态,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2.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保障雷电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3.根据天气情况暂停户外教学活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4.加强道路巡逻,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5.加强对雷电影响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6.加强对机场、地铁、车站、码头等运行的调度指挥,努力维护城市交通安全、正常运行。7.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8.必要时停止户外比赛项目、旅游项目,并做好观众解释、疏散工作。9.做好雷电引发森林火灾的监控;10.加强对本市海域和黄浦江管辖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加强对船舶的交通组织,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11.加强航班、铁路、船舶等交通信息的播报;1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13.相关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上海海事局、上海铁路局、市电力公司、机场集团、相关区县政府  
Ⅱ级(橙色预警)   1.加强值班力量,并保持通信畅通;2.密切注视雷电情况变化,加强对雷电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雷电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3.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保障雷电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及时做好电力故障抢修工作;4.加强对教育系统雷电天气安全监管,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5.加强对雷电影响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搞好临时关闭道路周边相关节点的交通疏导和组织;6.做好防火灭火、抢险救灾的应急准备工作;7.及时做好灾情收集、统计和上报;8.已受或将受雷雨天气影响的区域立即停止户外施工;9.加强对机场、地铁、车站、码头等运行的调度指挥,为旅客疏导提供交通运输保障;10.做好大面积通信故障抢修准备和保障;11.组织协调对遇险船舶的搜救工作;12.加强航班、铁路、船舶信息的播报,视情停止船舶、飞机航行,并合理调配交通运输力量,做好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等服务工作;13.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14.驻沪部队和武警部队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应急状态;15.相关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加强人群密集场所人流监控,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组织开展雷电天气防御知识宣传,提供公众减少出行。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民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上海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机场集团、上海铁路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县政府  
Ⅰ级(红色预警)   1.24小时加强值班,并保持通信畅通;2.密切注视雷电情况变化,加强对雷电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雷电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3.警力全员上岗,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重要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关闭高速公路等措施;4.加强对机场、铁路、船舶、地铁、车站、码头等运行的监控,体质飞机起降和船舶运行,迅速调配交通运输力量,疏导、安置滞留旅客;5.加强对教育系统雷电天气安全监管,视情采取停课措施;6.组织抢修遭受损坏的供电设施、通信设施、保障雷电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停止户外施工;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8.驻沪部队和武警部队按照相关规定进入紧急状态;9.各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雷电灾害处置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1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雷电引发单种突发事件后,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2)供电事故,启动《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3)森林火灾,启动《上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其它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多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雷电引发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且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的,或其影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设综合协调组(市应急办牵头)、监测预报组(市气象局牵头)、新闻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交通运输组(市交通委牵头)、指挥调度组(市应急联动中心牵头),视情设立医疗救治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等。

  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承担预警、处置行动的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综合协调等职能,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监测预报组:负责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分析评估灾害影响,并提出雷电灾害防御措施。

  (3)新闻报道组: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服务等。

  (4)交通运输组:负责交通运输情况监控和应急措施制定、落实。

  (5)指挥调度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6)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响应结束

  雷电天气结束后,上海中心气象台及时解除雷电预警信号,相关部门视情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和后期次生灾害预防工作。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气象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附件4

上海市处置高温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基本情况

  1.1本市高温天气概况

  1.2高温天气的主要危害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2.2预防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3.1预警响应分级

  3.2预警响应行动

  4应急响应组织工作

  5响应结束

  《上海市处置高温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就高温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行为按部门职责进行细化,作为《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配套预案。

  1基本情况

  1.1本市高温天气概况

  本市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以上)主要出现在7-8月,常年平均(目前常年值采用1981~2010年的平均值,下同)高温日数为15天,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极端最高气温曾达40.8℃(2013年8月7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本市高温天数明显增加、强度明显加强。

  1.2高温天气的主要危害

  人体健康方面:易导致人员中暑,细菌性食物中毒相对多发。

  水、电供应方面:水、电用量增加,并可因负载过大而导致供水、供电故障增多。

  农业方面:对农作物和畜禽、水产品的生长有一定影响,导致粮食、蔬菜、牛奶、禽蛋、水产品等产量减少,并易诱发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

  安全生产方面:易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高温环境下作业,还易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方面:车辆易发生抛锚、爆胎、自燃等,同时易造成驾驶人员的疲劳和不适,诱发交通事故。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气象部门加强对高温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2.2预防

  盛夏季节前,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做好相关预防工作:

  (1)加强高温天气监测、预报。

  (2)制订合理的作息制度,完善应对高温天气预案。

  (3)做好工作场所通风、降温设施维护。

  (4)做好供水、供电等预测,做好“迎峰度夏”准备。

  (5)做好供电、供水等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6)利用“夏令热线”等信息沟通平台,及时解决市民在高温季节的“急、难、愁”问题。

  (7)加强高温天气下安全生产等相关培训。

  (8)加强高温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

  (9)做好应对高温天气的其他各项准备。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3.1预警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高温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3.2预警响应行动

  高温预警响应行动

响应等级   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Ⅲ级(黄色预警)   13.进入值班状态,做好高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14.督促全市工业行业、教育行业的高温灾害防御工作;15.加强道路巡逻,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16.加强高温期间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管理;17.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对户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防护工作;18.加强对蔬菜、畜禽和水产品生产情况的监控;19.加强供水的运行监控;20.做好垃圾清扫清运、路面洒水工作;21.组织高温天气交通运输,维护城市交通正常、安全运行;2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高温天气的安全生产工作;23.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24.启动本区县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应对高温灾害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上海海事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县政府  
Ⅱ级(橙色预警)   17.加强值班力量,并保持通信畅通;18.密切注视高温情况变化,加强对高温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高温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19.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保障高温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20.加强对教育系统高温天气安全监管,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在校师生中暑、学校食堂食品变质导致的食物中毒等事件,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21.组织播发交通信息和高温天气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加强道路巡逻和警力部署,及时处置道路交通事故。22.加大对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视情采取停止户外施工等措施;23.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24.做好用水安排,确保居民生活用水;25.加强对高温中暑的监测;26.做好垃圾清扫清运、路面洒水工作,加强森林防火;27.加强对户外生产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高温天气下的安全生产;28.加强高温期间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水路运输及作业管理,及时查处违反船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29.加强对饮食业的监管,适时发布食物中毒预警;30.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31.相关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高温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开展高温天气防御知识宣传,提供公众减少出行。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县政府  
Ⅰ级(红色预警)   9.24小时加强值班,并保持通信畅通;10.密切注视高温情况变化,加强对高温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高温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11.加强警力部署,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12.调查、汇总高温灾情,做好救助工作;13.加强高温期间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管理;14.监控高温天气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影响;15.加强对教育系统高温天气安全监管,视情采取停课措施;16.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17.督促供水企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落实高温抗旱用水保障;18.加强对高温中暑的监测,做好与高温密切相关的疾病监控工作,做好医疗救治准备;19.做好垃圾清扫清运、增加路面洒水频次,加强森林防火;20.督促检查公交、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港口等企业落实高温防御措施;21.保障高温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停止户外施工;22.督促危险品运输船舶合理调度危险品船舶靠离泊和一级易燃液体货物的作业时间,做好相关危险货物作业船舶防暑降温的检查工作。23.加强对饮食业的监管;24.落实“迎峰度夏”,确保电力供应;25.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26.各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高温灾害处置和防暑降温工作,组织人员为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服务;提醒公众减少出行。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当因高温天气造成大规模人员中暑或其他重大社会影响,并预计高温将持续或进一步加剧时,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设综合协调组(市应急办牵头)、监测预报组(市气象局牵头)、新闻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医疗救治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物资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等组成。

  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支援处置,并搞好跟踪、督导。

  (2)监测预报组:负责高温的监测、预报,分析评估灾害影响,并提出灾害防御措施。

  (3)新闻报道组:负责媒体沟通、服务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物资保障组:负责应对高温应急物资保障。

  5响应结束

  高温天气结束后,上海中心气象台及时解除高温预警信号,相关部门视情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和后期次生灾害预防工作。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气象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附件5

上海市处置雨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基本情况

  1.1本市雨雪冰冻天气概况

  1.2雨雪冰冻的主要危害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2.2预防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4应急响应组织工作

  4.1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4.2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5响应结束

  《上海市处置雨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就雨雪冰冻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行为按部门职责进行细化,作为《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配套预案。

  1基本情况

  1.1本市雨雪冰冻天气概况

  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本市雨雪冰冻天气有所减少,但极端雨雪冰冻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1.2雨雪冰冻的主要危害

  交通方面:雨雪冰冻天气时,海(水)、陆、空运输等都将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人员滞留,并使交通事故发生几率增加;持续的雨雪冰冻天气还会影响煤电油运,威胁城市正常运行。

  水、电、通信等设施方面:雨雪冰冻天气易导致电线结冰,使电线负重过大发生断裂,严重时还可导致电力、通信等设施倒塌;易造成供水管道破裂,影响供水。

  构筑物方面:可导致危房、简易大棚、车棚等构筑物受压倒塌。

  农业生产、绿化等方面:持续雨雪冰冻天气可导致农作物受冻受害,影响大棚蔬菜生长,导致农产品供应减少;雨雪冰冻可致树枝折断、树木倒伏,进而影响交通和安全。

  安全生产方面:影响户外施工、作业及起吊、装卸、危险品运输等工作,增加事故发生几率。

  其他方面:融雪剂的过多使用,将破坏土壤、水环境,并腐蚀路面;低温雨雪发生后,高架路等下方易形成冰挂,产生安全隐患。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市气象局加强对雨雪冰冻天气的预测预报,加强对降水、气温、路面温度、积雪厚度等气象要素的监测,并将有关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向公众和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2.2预防

  进入秋冬季,各联动部门应根据本市雨雪冰冻特点和气象部门预测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对雨雪冰冻灾害预案。

  (2)做好供水、供电、供气等易受雨雪冰冻影响的设备设施以及农作物等防冻准备。

  (3)加强雨雪冰冻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安全等相关技能培训。

  (4)加强风险隐患排查。

  (5)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6)加强雨雪冰冻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

  (7)开展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演练。

  (8)加强应急值守。

  (9)做好应对雨雪冰冻天气的其他各项准备。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雨雪冰冻灾害预警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的暴雪和道路结冰两种气象灾害预警。

  (1)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蓝色预警: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含本数),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含本数)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影响。

  暴雪黄色预警: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含本数),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含本数)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影响。

  暴雪橙色预警: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含本数),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含本数)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暴雪红色预警: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含本数),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含本数)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2)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雨雪冰冻预警响应行动

响应等级   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Ⅲ级(暴雪蓝色、黄色预警或道路结冰黄色预警)   15.进入值班状态,做好雨雪冰冻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16.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保障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17.强化道路交通信息的收集并及时播报路况信息,加强道路巡逻,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时疏导积压车辆,视情对城市快速路予以限速,关闭易发生事故的匝道;18.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19.加强供水的运行监控,做好供水设施的防冻防结冰工作;20.做好道路积雪清除工作;21.组织对机场、铁路、地铁、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客流量监控,及时播报动态信息;22.启动本区县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应对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市政府新闻办、上海铁路局、机场集团、市电力公司、相关区县政府  
Ⅱ级(暴雪橙色预警或道路结冰橙色预警)   32.加强值班力量,并保持通信畅通;33.密切注视雨雪冰冻天气变化,加强对雨雪冰冻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雨雪冰冻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34.加强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巡查,保障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35.加强对教育系统雨雪冰冻天气安全监管,协调落实有关学校作为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点;36.加强警力部署,及时处置交通事故;37.加强对雨雪冰冻影响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做好临时关闭道路周边相关节点的交通疏导和组织;38.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39.加强供水的运行监控,做好供水设施的防冻防结冰工作;40.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及时检查并清理路边进水口,清除垃圾等杂物,确保排水通畅,加强对城市道路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应急抢险;41.加强对全市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应急维修、空调室外机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提示和住宅小区积水、积冰的抢险工作。11.组织对机场、铁路、地铁、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客流量监控,及时播报动态信息;合理调配交通运输力量,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12.加强对户外生产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13.加强雨雪冰冻天气时的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对船舶采取疏散、撤离等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运输船舶依法进行处置,并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救;14.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15.驻沪部队和武警部队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备勤状态;16.相关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市政府新闻办、上海海事局、上海铁路局、机场集团、市电力公司、相关区县政府  
Ⅰ级(暴雪红色预警或道路结冰红色预警)   27.24小时加强值班,并保持通信畅通;28.密切注视雨雪冰冻情况变化,加强对雨雪冰冻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雨雪冰冻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29.警力全员上岗,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重要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关闭高速公路等措施;30.加强对机场、铁路、船舶、地铁、车站、码头等运行的监控,停止飞机起降和船舶运行,迅速调配交通运输力量,疏导、安置滞留旅客;31.加强对教育系统雨雪冰冻天气安全监管,视情采取停课措施;协调落实有关学校作为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点;32.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种养殖户做好生产资料的储备,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33.组织抢修遭受损坏的供电设施、通信设施、保障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停止户外施工;34.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35.驻沪部队和武警部队按照统一部署和相关规定担负抢险救灾任务;36.各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处置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1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雨雪冰冻引发大面积滞留或单种突发事件后,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人员滞留,火车站、机场、码头、长途客运站等单位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疏导、安置和服务等工作,所涉及区县以及民防、交通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2)道路交通事故,启动《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海上船舶遇险及污染,启动《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5)其它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雨雪冰冻引发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且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的,或其影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设综合协调组(市应急办牵头)、监测预报组(市气象局牵头)、灾情信息组(市民政局牵头)、新闻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交通保障组(市交通委牵头)、指挥调度组(市应急联动中心牵头),视情设立疏散安置组(市民防办牵头)、物资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医疗救治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支援处置,并做好跟踪、督导。

  (2)监测预报组:负责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报,分析评估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并提出灾害防御措施。

  (3)灾情信息组:负责雨雪冰冻及其相关灾害应对信息的收集、汇总。

  (4)新闻报道组:负责与媒体信息沟通、服务等。

  (5)交通保障组:负责交通运输实况监控和应急措施制定、落实。

  (6)指挥调度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7)疏散安置组:负责滞留人员疏散、安置等。

  (8)物资保障组:负责经济运行监控和应对措施制定、协调,应急物资保障。

  (9)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响应结束

  雨雪冰冻天气结束后,上海中心气象台及时解除暴雪或道路结冰预警信号,相关部门视情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和后期次生灾害预防工作。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气象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附件6

上海市处置大雾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基本情况

  1.1本市大雾天气概况

  1.2大雾可能引发的主要灾害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2.2预防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3.1预警响应分级

  3.2预警响应行动

  4应急响应组织工作

  4.1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4.2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5响应结束

  《上海市处置大雾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就大雾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行为按部门职责进行细化,作为《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配套预案。

  1基本情况

  1.1本市大雾天气概况

  本市一年四季都有可能发生,但以10月至次年5月为多。

  1.2大雾可能引发的主要灾害

  交通方面:大雾对海(水)、陆、空交通运输有明显影响。大雾易诱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滞留、拥挤,持续的大雾将严重影响交通运输。

  环境方面:大雾会使空气质量变差,一些污染物浓度增加,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供电方面:大雾可能使输电线路因“雾闪”而跳闸,发生停电事故。

  安全生产方面:大雾天气下,户外施工、作业都可能因能见度低而影响正常工作,增加事故发生几率。

  2监测与预防

  2.1监测

  气象部门加强对大雾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2.2预防

  各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对大雾预案等。

  (2)开展应对大雾灾害的应急演练。

  (3)加强大雾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安全等相关技能培训。

  (4)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检查。

  (5)加强对输电线路等重点设备、设施检查和检修。

  (6)加强应急值守。

  (7)做好应对大雾的其他各项准备。

  3预警响应分级与行动

  3.1预警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大雾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大雾黄色(III级)预警: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大雾橙色(II级)预警: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大雾红色(I级)预警:未来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3.2预警响应行动

  大雾预警响应行动

响应等级   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Ⅲ级(大雾黄色预警)   23.进入值班状态,做好大雾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24.组织对机场、铁路、地铁、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客流监控,及时播报动态信息;25.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时疏导挤压车辆,视情对城市快速路限速,关闭易发生事故的匝道;26.检查、监督本市工业行业、建设工程大雾灾害防御工作;27.协调督促市电力公司保障大雾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28.组织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分析;29.加强对本市海域和黄浦江管辖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管理,做好对水上船舶的交通指引;30.启动本区县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应对大雾灾害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安监局、上海海事局、上海铁路局、市电力公司、机场集团、市电力公司、相关区县政府  
Ⅱ级(大雾橙色预警)   42.加强值班力量,并保持通信畅通;43.密切注视大雾情况变化,加强对大雾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大雾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44.加强道路巡逻和警力部署,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对重要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45.视情对城市快速路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46.加强对机场、铁路、船舶、地铁、车站、码头等客流量的运行监控,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的航班转运及备降工作,视情停止船舶、飞机航行,并合理调配交通运输力量,做好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等服务工作;47.加强对教育系统大雾天气安全监管,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48.督促落实市电力公司保障大雾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加强对电力运行状况监控和重要目标的巡查,做好供电设施防“雾闪”及抢修准备;49.加大对建设工程及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视情采取停止户外施工等措施;调动环境监测队伍对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分析,并及时报告监测信息;50.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51.相关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大雾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   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上海海事局、机场集团、市电力公司、上海铁路局、相关区县政府  
Ⅰ级(大雾红色预警)   37.24小时加强值班,并保持通信畅通;38.密切注视大雾情况变化,加强对大雾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大雾气象灾害风险研判和风险评估,提高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频次;39.警力全员上岗,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加强对重要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视情对城市快速路采取限速、关闭等措施;40.加强对机场、铁路、船舶、地铁、车站、码头等运行的监控,停止飞机起降和船舶运行,迅速调配交通运输力量,疏导、安置滞留旅客;41.加强对教育系统大雾天气安全监管,禁止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视情采取停课措施;42.组织抢修遭受损坏的供电设施、通信设施、保障大雾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43.加大对建设工程及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停止户外施工;44.提高对大气环境采样、监测、分析频次,并及时报告监测信息;45.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46.各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大雾灾害处置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滞留人员的疏导和安置。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1单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大雾引发单种突发事件后,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道路交通事故,启动《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内河交通事故,启动《上海市处置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海上船舶遇险及污染事故,启动《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环境污染事故,启动《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5)大面积人员滞留,启动《上海市人员疏散撤离应急预案》。

  (6)电力“雾闪”事故,启动《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7)引发生活必需品紧张,启动《上海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8)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9)其它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多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大雾引发多种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且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的,或其影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设综合协调组(市应急办牵头)、监测预报组(市气象局牵头)、新闻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交通运输组(市交通委牵头)、指挥处置组(市应急联动中心牵头)、医疗救治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等。

  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承担预警、处置行动的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综合协调等职能,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监测预报组:负责大雾天气的监测、预报,分析评估灾害影响,并提出大雾灾害防御措施。

  (3)新闻报道组: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服务等。

  (4)交通运输组:负责交通运输情况监控和应急措施制定、落实。

  (5)指挥处置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6)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响应结束

  大雾天气结束后,上海中心气象台及时解除大雾预警信号,相关部门视情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和后期次生灾害预防工作。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气象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