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办
宝政发〔2014〕7号 2014年2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或者企业单位利用原有土地,按照规定条件和要求建设,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本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由住建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坚持“政府指导,企业参与,集中建设,定向供应,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第五条 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限价商品住房档案,及时将配售房源、配售方案、配售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地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
(四)近5年内没有出售过高于住房困难标准住房的记录。
第八条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未设立社区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
(二)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公示15日。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认定,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住建部门复审或报县住建部门核准。
(四)区住建部门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建部门审核。
(五)企业、团体建房的,职工向企业、团体提交申请,初审符合条件者在单位驻地进行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县住建部门审核。
(六)市、县住建部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公示15日,并在媒体上公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县住建部门应当采取信息比对等方法,通过民政、银行、工商、税务、房屋产权、车辆管理等部门或机构,核实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车辆、家庭资产等情况。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销售方案向社会公布。
销售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售价、供应对象、销售时间等内容。
企业、团体自行建设的限阶商品住房,经市、县住建部门批准,可以将销售对象规定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按照公开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顺序及轮候顺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孤寡老人;
(三)居住在危房的。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再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前期费用、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20%左右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销售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签订注明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买(申请)人名下,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招标选聘。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向市、县住建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市、县住建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组织配售。选房结束后,由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住建部门批准的购买人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县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住建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
第二十六条 在轮候期内,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
市、县住建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对经审查核实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县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档案。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县住建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已购住房。拒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购买人自退回限价商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八条 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