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808417N/2024-00299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1-30 09:32:51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函〔2024〕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30 09:26:34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函〔2022〕73号)从即日起废止。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1.3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级预案包括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2 应急指挥体系
市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组织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区域应急联动、督导检查、效果评估等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发展促进中心)、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数字经济局、市房屋征收中心、国网宝鸡供电公司以及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省、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配合市大气专项办实施“7日精准预测预报、5日分析评估、提前3天管控调度、每天全时段值守并至少1支队伍督导检查”的“75311”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和协调区域应急联动工作;提出应急响应工作的问责、奖惩意见;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监测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督查组、信息宣传组等四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各县(区)要建立各自应急指挥体系。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监测预报预警组按照工作职责每日开展监测预报,会同专家咨询组开展会商研判,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交重污染天气提示、调整和解除建议信息。
3.2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见附件3)。
3.3 预警类别和发布
按照污染范围,将我市预警划分为区域预警和城市预警两个层次。根据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的历史数据以及地理位置,将我市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翔区、宝鸡高新区、岐山县、扶风县、眉县、千阳县、陇县、麟游县划定为重点污染控制区。太白县、凤县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3.3.1 区域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宝鸡市有5个及以上县(区)空气质量达到红色预警级别时,经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提前48小时向各县(区)、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区域红色预警通知,按要求落实预警响应措施。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按提示要求启动区域预警发布程序。
3.3.2 城市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市指挥部根据监测预报预警组会商研判建议,经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结合市区监测预警情况及时发布预警,对重点污染控制区可提高预警级别,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发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确保各项响应措施有效落实。
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省指挥部发布的提示信息,按程序发布城市预警或提高城市预警等级。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措施要求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见附件4)。
4.2 应急响应的分级和启动
重污染天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区域红色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调整与解除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即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调整与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应急响应启动相同。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涉及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应急措施实施效果以及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
6 信息公开与宣传
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除涉密企业或涉密信息等)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警等级、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7 奖惩与考核
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县(区)、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约谈相关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重点行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考核办法,纳入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年度考核。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及报备
各县(区)、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本预案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各自预案修订工作。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出台严于本文件的规定,或市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急响应工作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订。
8.2 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组织预案演练,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9 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乡镇、街办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9.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9.3 能力保障
持续完善预报预警模型、环境空气质量模拟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专职预报、评估人员;加强市级预报预警平台建设,不断提高预报预警精度;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实现各级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总结评估工作质量。
9.4 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以及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10 附则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表
2.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3.预警分级条件
4.应急响应措施
5.名词解释
附件1
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表单位主要职责
市纪委监委
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县(区)、单位或个人,视情节约谈相关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宣传部
指导制定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指导协调驻市报纸、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配合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上报等工作,确保市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督促印刷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工作。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网信办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军民融合办
指导协调全市军工领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并配合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对军工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办公室
参与督查督办工作,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发展促进中心)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协调重污染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确保民生用电、用热需求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对热电联产企业按照以热定电原则落实发电计划;督导电力行业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协调煤炭、天然气等调度;在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管控工业用煤量。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宝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弹性停课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及重污染天气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当地区域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意识。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督导非电力行业涉气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联合督促各县(区)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提供本部门民生保障类工业企业名单,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各县(区)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督导洁净煤配送中心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高速路发布禁行车辆提示性信息;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重污染天气影响情况、执法监督以及车流量情况;做好渣土车、砂石料等违规运输车辆的查处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负责牵头指导和督促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交通疏堵工作,减少车辆怠速停车时间;做好限行区域内部分社会车辆限行工作。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治理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力度,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政府储备土地的控尘措施,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露天矿山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目标的落实;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县(区)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倡导污染减排,及时汇总各县(区)、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制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清单;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指导各县(区)开展检验机构柴油货车检测线监督检查,强化货车超标排放监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重点用车企业污染防治;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违法问题;按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督导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区)强化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监管,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源清单;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县(区)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情况;督导所属供热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督导城市道路扬尘、垃圾焚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导全市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加强对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渣土车、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查处工作,严禁沿路抛洒。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督导各县(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措施;监督公路、高速等路桥类建设项目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会同公安部门汇总应急期间管辖范围内道路车流量情况。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督促涉农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管辖范围内农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健康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监测点负责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异常发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管理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依法统筹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配合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救治救援等工作;管控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监管,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负责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开展散煤煤质专项监督抽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建立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协助市城管部门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气象条件探测、预报、分析,指导各县(区)气象部门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水利局
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督导全市河道采砂砂石场,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
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会同各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协调成品油调度。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数字经济局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督导和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措施等信息。
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房屋征收中心
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督导市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网宝鸡供电公司
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并完成工业用电量统计。
切实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一、监测预报预警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牵头,共同组成监测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方案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处理与现状分析工作,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数据与气象数据共享机制,每日对市(区)未来7日空气质量等级范围和首要污染物进行预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重污染天气提示信息。
会同专家咨询组建立会商研判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值守工作机制。监测预报预警组会同专家咨询组每日会商研判1次,对未来7日空气质量及气象预测预报状况进行会商,分析评估5日空气质量,提前3天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调度建议。对发生在其他市(区)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及时会商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警发布程序。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根据会商结果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会商结果和相关信息、技术材料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相关成员单位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研判分析评估,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与应对方法研究,分析和研判市区大气污染状况;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响应会商等工作,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建议和技术指导意见。指导各县(区)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效果评估等,评估报告应在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项技术材料。
三、督导督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房屋征收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共同组成督导督查组。负责区域预警期间每日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责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和各县(区)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涉气违法问题情况进行督导;非预警期间有计划地对各部门和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制度建立、预案编制、演练等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督查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
四、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信息公开。信息宣传组按工作职责做好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涉气环境违法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负责指导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政务新媒体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在预警期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警等级、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内容,开展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化解和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各应急工作组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3
预警分级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当预测出现72小时及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附件4
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响应措施确定原则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预案提出的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措施。
对因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管控。对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突出重点区域、高值区域,实施网格化管控,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达不到改善目标的,可进一步增大污染物减排比例。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期间,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2.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按程序申报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
3.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
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要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
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县(区)可对区域内焦化、石灰窑、铸造、炭素、铅锌冶炼、水泥、烧结类砖瓦窑、建筑及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平板玻璃、玻璃棉、玻璃纤维等)、岩矿棉、制药以及煤化工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4.加强面源污染源头管控。
扎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统一纳入收集、运输、处理的闭环处理处置体系,聚焦一氧化碳高值区域,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在秋冬季,组织开展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存量清理行动。科学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限,大气扩散条件差、易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地区,原则上应划定为禁燃禁放区,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5.强化区域响应联防联控。
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制度,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乡镇和重点区域,开展点穴式督导检查,通过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应急响应、联合执法等机制,不断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持续削减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聚焦市与市、县与县交界局部污染热点区域,科学制定“小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交界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增强小区域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预测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受外部污染明显影响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省生态环境局协调相关市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二、应急响应措施类别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健康防护信息。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建议公众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排放的减排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污染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三、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一)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患者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③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
⑤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中的Ⅲ级减排措施和比例要求执行,并可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和减排比例。
②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③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降低煤电外输量;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④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I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
②引导过境大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③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消防及应急抢险等设备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名单的施工工地(含企业内堆场)停止涉土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搅拌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
③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
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措施,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秸秆、树叶、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乡镇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
(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由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中的Ⅱ级减排措施和比例要求执行。
②降低工业用煤量,严控响应区域内煤电外输。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②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
③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特殊车辆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天气措施。
(三)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状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视情况采取免除公交乘车费用等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中的I级减排措施和比例要求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限行区域内部分社会车辆(原则上按20%)的限行管控工作(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
②除特殊车辆外,禁止国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上路行驶。优化过境车辆绕行路线以及时间,强化绕行疏导。
③建筑垃圾、混凝土罐车、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散装物料、煤、焦、渣、砂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④除特殊车辆外,鼓励停止使用燃油、燃气非道路移动机械。
附件5
名 词 解 释
一、重污染天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空气质量指数(AQI)
即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计算方法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三、特殊车辆
(1)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国家发改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定义的新能源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应急车辆;(6)“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有关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7)“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8)用于重大活动保障,获得政府部门批准运营的执勤车辆。
四、环保绩效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或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