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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04 14:50:52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3〕4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04 14:46:30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市级统编、县级领用”的原则,各县区、宝鸡高新区要对照《宝鸡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梳理、认领本级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逐事项确定实施机关,编制县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于11月底前对外公布,并报市职转和营商办备案,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备案。列入清单的事项,要落实责任主体,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清理纠正。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
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备案事项要素实施行政备案,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逐事项明确备案条件、设定依据、备案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备案材料空白样表和示例范本等要素,编制办事指南,严格遵照公开的办事指南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备案条件、备案材料,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备案。要依托国、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积极推进行政备案“进大厅、上平台、掌上办”,探索部分高频易办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办理、一网通办。聚焦一批企业和群众办事高频事项探索实施智能备案;打通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
三、夯实行政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备案全过程管理,依照政策法规和“三定”规定逐项确定监管主体,明确联动机制、监管范围、监管标准、数据共享等内容,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备案信息归集运用并强化监测分析,不断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审慎监管”“移动监管”等方式,实现行政备案监管方式多元化、高效化,为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以高效能监管保障高质量发展。
四、推进行政备案与监管协同联动
对清单内备案与监管分离的事项,由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履行备案、监管职责,备案与监管责任以相应备案信息推送为界划分。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及时对行政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备案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对未按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依法处理。
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要求,以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行政备案管理事项合法、程序规范、服务优质,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水平,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贡献宝鸡力量。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政办发〔2023〕4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