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620/202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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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区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指南(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1-05-08 15:03:35 浏览次数:次
为加强市区公租房分配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政发〔2019〕10号)和《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宝住建函〔2019〕162号)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宝鸡市区公租房?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市区公租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配偶不是本市区城镇户籍,家庭主要居住地在本市区的,应视为本市区城镇户籍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9年度为2870.5元/月)。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机动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金额与购置税发票金额之和计算,房产价值以税务部门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为准,财物含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超过购买一套 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14.4万元)。
4.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
(3)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4)申请人父母过世,且已成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非市区城镇户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市区稳定就业。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稳定就业。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持有市区居住证(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的非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可不出具居住证)。
(四)有关规定
1.稳定就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且处于经营中的个体工商户,并在本市区缴纳申请当年全年的市区城镇养老保险;已婚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当至少有一人缴纳。
2.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独生子女费等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济补助,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规定:未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认定(2018年度为3112元/月);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加征税基数计算。
4.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省人社厅公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2019年度为1700元/月)。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6.家庭申请的,须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人为共同申请人。市区城镇户籍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且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定向集中安置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行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
三、在哪里申请市区公租房?
城镇家庭(单身人士)由申请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供那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家庭成员身份及关系证明。
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在外地工作的,应提供在外地工作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发放表;在市区有房产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拥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与购置税发票。
核实申请人工资收入时,工资发放表、工资流水、微信转账截图等均可作为工资收入的佐证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五、申请表如何获取和填写?
申请人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或“安居宝鸡”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宝鸡市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在社区工作人员指导下,据实填写相关信息,签署所提供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和同意核查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的授权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六、哪些人可以优先保障?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1.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2.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3.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七、社区应怎样进行审查?
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采取实地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对有关佐证材料进行拍照或复印,同时将全部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日。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人(包括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内)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复审并将申请人基础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八、街(镇)应怎样进行审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社区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人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九、区住房保障中心应怎样进行审核?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以及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住房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十、如何实施住房保障?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根据各区申报审核情况,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分配,办理实物保障手续。
十一、不纳入市区公租房保障范围
渭滨区神农镇(5):1.姜城堡村、2.陈家村、3.峪泉村、4.益门堡村、5.茹家庄村。石鼓镇(8):1.石咀头村、2.党家村、3.相家庄村、4.赵家庄村、5.石坝河村、6.王家河村、7.张家沟村、8.刘家村。高家镇(9):1.桑园铺村、2.三合村、3.孔家庄村、4.巨家村、5.符家村、6.塔稍村、7.高家村、8.苟家岭村、9.太寅村
金台区金河镇(6):1.周家庄村、2.沟村、3.石桥村、4.兴隆村、5岳家坡村、6.牛寺庙村。蟠龙镇(14):1.冯家崖村、2.东壕村、3.小韩村、4.南社村、5.北社村、6.蟠龙山村、7.晓光村、8.西营村、9.南皋村、10.索家村、11.车家寺村、12.小村、13.大槐树、14.闫家村。西关街道办事处(5):1.太平堡村、2.福临堡村、3.罗家塄村、4.玉涧堡村、5.新春村。中山西路街道办事处(2):1.金台村、2.胜利村。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1):金陵村。群众路街道办事处(4):1.北庵村、2.柳沟村、3.五星村、4.八里村。卧龙寺街道办事处(3):1.刘家台村、2.龙丰村、3.南坡村。陈仓镇(4):1.李家崖村、2.东岭村、3.进新村、4.金星村。
高新区马营镇(10):1.郭家崖村、2.永清村、3.东星村、4.明星村、5.旭光村、6.朴西村、7.下沟村(2组、3组)、8.凉泉(不含凉泉堡)、9.郭家村(不含郭家村11组)、10.温泉村(不含杨家山组、廖家沟组及姚家岭组)。八鱼镇(3):1.淡家村、2.姬家店村、3.孙家滩村。千河镇(4):1.底店村、2.李家堡村、3.冯家咀村、4.魏家崖村(原陈家崖村范围)。
陈仓区虢镇街道办事处(5):1.东堡村、2.西堡村、3.南堡村、4.北堡村、5.高家堎村。千渭街道办事处(4):1.光芒村、2.大众村、3.水莲寨村、4.李家崖村。东关街道办事处(4):1.五一村、2.西秦村、3.土桥村、4.贾家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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