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办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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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18:24

索引号:016004276/2006-00264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1-26 00:00:00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函〔2006〕10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1-26 00:00:00 浏览次数:次

宝政办函〔2006〕10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宝鸡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市上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3.4 人工影响天气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应急通信

  4.5 扑火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医疗救护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4.10 火案查处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7.2 预案管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生效时间

宝鸡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发生森林火灾后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森林火灾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宝鸡市境内发生的包括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

1.4.2 本预案涉及的市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预案启动条件

各地发生的森林火灾,一律由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处理:

1.5.1省、市(地)、县(区)行政交界地域发生的森林火灾;

1.5.2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1.5.3过火6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1.5.4威胁工厂、仓库、铁路、桥梁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1.5.5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

1.5.6需要市上动员力量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或当地政府请求援助,或市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指示时,即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军分区副司令。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林业局、卫生局、商务局、环保局、广电局、气象局、监察局、安监局、电信分公司、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

总值班主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1.2 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部门、单位职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前线指挥组、宣传报道组和技术咨询组。各组的具体任务如下:

(1)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络、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后勤保障组。协调相关部门紧急筹措扑火资金,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前线指挥组。深入火场一线,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检查监督对市政府领导关于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指导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当地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4)宣传报道组。负责防火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火情、灾情和防火工作信息。

(5)技术咨询组。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 成员单位职责

2.2.1 工作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函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开展各阶段扑救工作。

2.2.2 职责任务

(1)宝鸡军分区:根据需要,负责全市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调动,协调驻宝部队参加扑救工作。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时,按有关规定迅速组织力量实施增援。需紧急调用军用飞机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市商务局: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调拨物资时,负责根据规定积极落实调拨工作。

(3)市公安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4)市民政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协调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5)市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6)市农业局: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与市林业局协调指导当地农业和林业部门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7)市卫生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居民点被烧毁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负责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8)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9)市电信分公司: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通信联系问题。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向全市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利用国家和省遥感中心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及时报告。

3.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一般火情,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工厂、仓库、铁路、桥梁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省、市、县(区)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5.2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并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本省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相邻市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达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或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等情况时,在报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的同时,经省政府请示国务院,请求国家支援。

4.1.2 II级响应

当发生火灾持续燃烧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安全,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的情况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赴火场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同时,省森防指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向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和省森防指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调动扑火力量。

4.1.3 III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8个小时未得到控制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的,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或发生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组建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赴火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按响应级别的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指挥部可调动其它县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就近增援为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命令,由调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军分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省政府向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申请,调用飞机支援扑火。

4.10 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1 信息发布

4.11.1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 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1.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4.12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飞机拍摄的火场照片和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或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察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 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和省林业厅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和录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在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 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 领域能够为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部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并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向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我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追究,依据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林业 森林 火灾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日印发 

                    共印2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