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暖期间正常天气情况下,室温标准统一为“不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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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3 11:24

新京报讯(记者吴婷婷)新版北京市居民供热及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出炉。针对市民关心的供热问题,示范文本提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

此前,这3项示范文本旧版已使用了12年。修订前的原合同示范文本中引用的部分法规标准现已废止或修订,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当前实际。为了减少供用热双方在暂停供热缴纳基本热费、供热室温达标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矛盾,确保示范文本的时效性,北京市城管委特别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新版示范文本存在多处修订,在“供热室内温度标准”中明确提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而此前,这一标准表述为:“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那么什么是正常天气?新版示范文本也对之进行了修订,即正常天气由室外平均温度-9℃调整为-7.6℃。

此外,针对采暖计费面积存在争议的情况,此次修订将原合同中采暖其他建筑面积的争议认定由“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调整为“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

原示范文本提出,用热人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可暂停用热。不过,用热人在暂停用热期间也应当支付基本费用。北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修订后的合同,将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调整为“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30%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城管委了解到,针对2022-2023年采暖期已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按照60%缴纳基本费用的情况,用户可向供热单位提出退差价申请,供热单位应按照30%基本费用收费并退差价。

记者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了解到,示范文本为推荐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