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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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9 00:48

琼人社发〔2019〕150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就业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为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控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为,就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权益告知制度

各企事业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时,应告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其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由职工本人阅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权益告知书》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

二、落实双公示制度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规程>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236号)的审批流程要求及相关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过程中,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企业在申报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前,应在职工工作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和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举报方式,“12333”、“12345”受理后转到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处理。《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的单位意见栏须由申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其它退休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要通过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建立复核机制

厅养老保险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对地级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进行复核。各地级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拟通过审批的人员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时,同时报送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厅养老保险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各地级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提供需复核人员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复核意见反馈给相关地级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报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

四、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特殊工种的政策规定及我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7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实施范围和审批标准。对通过复核发现的违规案件,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负责逐一进行倒查,将责任落实到人。重大基金案件上报省基金监督部门,由省基金监督部门负责督办和参与查处。发现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材料报送、审核工作不到位,审批程序不规范,突破实施范围、自行降低执行标准的地区予以通报并要求整改;对放松审批环节管理,造成较多违规问题出现的地区,将追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