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关于供暖采暖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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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4 01:43

另一个期盼就是

供暖期

供暖前 vs 供暖后

供热采暖是北方居民冬季生活的一件大事,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统一规划、依法管理。广大居民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应配合供热单位完成对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收费等工作。供暖是一项有偿服务,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近年来关于供暖的纠纷时有发生,下面为五个供暖期间常见法律问题,希望能够对广大居民及供热单位更加有效地解决供暖纠纷提供参考。

一、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直接签订供暖合同,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

答: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业主房屋供暖设施损坏,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

答:业主房屋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供暖调试以及暖气片断裂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业主以此为由拒缴供暖费欠妥,应先行承担维修费用,分清责任后再行主张权益。

如果供热单位对业主供热设施已进行过检查,并向业主告知隐患并送达了消除隐患通知书,业主仍未维修改正;供热单位暖气调试前进行公告告知;针对上述情况,业主需自行承担损失。反之,如因业主请求供热单位对供暖设施维护,对方不履行维护义务并负有法律责任的,业主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赔偿损失。

三、供暖温度不达标,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

答:《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我市供热期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在供热期间住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摄氏度。因以下情况之一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均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网管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业主对室温达标存有争议,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测温记录。供热公司对于业主提供的测温报告,应对温度达标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应按规定适当减免供暖费。

四、房屋已经向外租赁,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

答:业主将房屋租赁他人,因承租人未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向业主催缴,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业主应予缴纳,而业主和实际居住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租赁合同约束。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但这样,业主亦需要交纳基础供热费。

五、业主如果欠缴供暖费,供暖公司可以中断供暖吗?

答: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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