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温度不高,到底达到多少才算供暖温度达标?”
“我已经报停了,为什么供暖公司还要收取我的供暖费和滞纳金?”
“我不想再交供暖费了,但是供暖公司告知我不可以报停了,我该怎么办?”
供暖问题事关民生,又进入一年的供暖季,每到这个时候,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之间常因不缴供暖费、供暖温度低、拒绝被供暖等情形产生纠纷。
案例一
小李是一名小区业主,最近正为了取暖的事情发愁,因为小区老旧,家中温度始终上不来,只有十六七度左右,他一次次给供暖公司打电话,却被测温人员告知温度达标,不予理会,这可气坏了小李,于是他决定不再缴纳取暖费,供暖公司经过一再的催缴,最终决定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其补交上拖欠的取暖费用。因案情比较简单、事实较为明确,我院决定启用诉前调解,化矛盾于无形,为了了解实际情况,调解法官及调解员下到小李家里,通过再一次的和供暖公司测温人员联系,测得实际达到的供暖温度为十六度,并没有达到全额缴纳取暖费的标准,经过对双方的诉前调解,最终供暖公司决定收取其70%的热费,小李也同意了化解了心中的芥蒂。
案例二
小刘是集中供热小区的一名业主,今年入冬后和供暖公司发生了些不愉快,根据小刘的说法,因为小区供热不是很好,所以在去年自己就与供暖公司协商报停了自家的供暖,并没有发生什么纠纷,但是今年供暖公司却告知他需要缴纳取暖费和滞纳金,再去报停的时候供暖公司却没有同意,这让小刘摸不到头脑,明明自己已经在去年报停了自家的供暖,为什么还要收取他取暖费。经过调解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的解释,小刘明白了原来报停是要在每年的供暖期前一个月内进行申请,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再去报停,由于是集中供热,供暖管路已经打通注水,已经无法再满足供暖用户报停要求。最终经过调解,小刘决定补交上今年的热费,同时供暖公司表示,因未达到及时告知,导致用户无法再次在今年报停,因此免除了滞纳金部分。
法官寄语
供热单位属于社会公用企业,其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政府每年冬季也均要求并检查供热方是否保证正常供热,采暖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供暖方及时缴纳热费。当发生纠纷时,如采暖方认为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可以有权要求供暖方对供暖质量进行检测,报停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告知供暖方,同时供暖方应积极配合采暖方对用热情况、用热设施和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投入资金对供热负荷区域内的老旧供热管网进行升级、改造,逐年加大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力度,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达到设计规范标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于年度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停止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本户热费总额2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原标题:《温度不达标?供暖拒报停?法官来讲供暖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