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808417N/2023-00578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6-08 15:10:52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3〕2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08 15:10:37 浏览次数:次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宝鸡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高效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59号)和《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3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建设关中平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的发展定位,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城市配送的新要求、新期盼,坚持以降本增效和节能减排为宗旨,以货运配送枢纽网络建设为基础,以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为引领,以信息系统平台应用为支撑,以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管控政策为保障,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奖补机制引导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为我市加快建设副中心、打造先行区提供有力的交通物流保障。
二、奖补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印发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验收评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创建奖补工作主要面向以下七个方面:
(一)一级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
(二)二级公共配送中心。
(三)三级末端共同配送站。
(四)先进组织模式企业。
(五)AAA级及以上城市货运配送企业。
(六)宝鸡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符合相关条件的城市货运配送车辆。
(七)我市绿配创建相关工作任务的其他专项补贴。
三、奖补条件
(一)一级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作为城市货运配送一级节点,应具备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突出干线甩挂运输、多式联运与末端城市共同配送有机衔接,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
(二)二级公共配送中心。作为联接一级节点与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货运配送二级节点,应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
(三)三级末端共同配送站。应包括货物装卸点、货物集散点,能够为终端客户提供停靠、装卸、分拣等服务,满足社区、高校、商务区等末端商品配送需求。
(四)先进组织模式企业。通过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货运量占中心城区全部商品配送货运总量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50%。
(五)AAA级及以上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应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中对AA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六)配送车辆。新能源配送车辆及专用冷链车辆应为在宝鸡市登记注册,加入符合《宝鸡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与考核办法》及《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经营服务规范》要求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采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并将车辆定位监测相关数据接入宝鸡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信息平台”)。
1.车辆购置补贴。对市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期间新购置的新能源配送车辆及专用冷链车辆给予车辆购置补贴。
2.车辆运营补贴。对符合我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条件的新能源配送车辆及专用冷链车辆给予车辆运营补贴。
3.车辆车载设备补贴。对所有参与我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货运配送车辆给予车载终端购置、数据流量和平台信息维护补贴。
4.车辆专用标识补贴。对所有参与我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货运配送车辆给予专用标识补贴。
(七)其他专项补贴。包括设置专用停车位、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保障评估工作费用、宝鸡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配办”)创建工作经费和其他有关工作专项补贴。
四、奖补标准
市财政局按照《宝鸡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2100万元,具体用于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奖补工作,奖补标准如下:
(一)一级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每户最高奖补60万元。
(二)二级公共配送中心,每户最高奖补20万元。
(三)三级末端共同配送站,每户奖补1.5万元。
(四)先进组织模式企业,每户奖补10万元。
(五)AAA级及以上城市货运配送企业,每户奖补10万元。
(六)配送车辆
1.对创建工作开始至配送示范企业成立时原有新能源配送车辆及专用冷链车辆和配送示范企业成立后由示范企业新购置的新能源配送车辆及专用冷链车辆,按照接入货运信息平台的前200辆给予每车2万元的购车补贴。
2.对配送车辆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所有接入货运信息平台的车辆,给予设备安装补贴每车不超过1500元;对车辆定位终端的数据流量费每月给予不超过20元的补贴;对新能源配送车辆及专用冷链车辆平台信息维护费用给予每月不超过58元的补贴,补贴期2年。
3.配送车辆喷装专用标识补贴。对所有接入货运信息平台的配送车辆给予不超过500元/车补贴。
4.“十四五”期间对新能源配送车辆及专用冷链车辆按年度,经考核达标后给予不高于10000元/年的运营补贴。
(七)专项补贴费用
1.设置中心城区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区域专用卸货场地和道路范围内配送车辆的临时停车泊位等标牌标识费用50万元。
2.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咨询评估费用50万元。
3.绿配创建验收及其他项目经费165.4万元。
五、奖补程序
(一)企业申报。参与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工作的实施单位向市绿配办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验收审定。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组织联合评审。
(三)资金拨付。经联合评审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财政预算下达项目计划,拨付奖补资金。
(四)奖补资金申领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所需奖补资金,按照《宝鸡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各行业主管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奖补资金按期拨付到位。奖补资金要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目标和任务相匹配,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建立健全创建工作制度体系,共同推动创建任务落实。要做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奖补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参与创建企业充分了解奖补政策及评审要求。同时,要严密组织好奖补资金的申报、评审、发放等工作,确保发挥资金的效用。
(三)严肃工作纪律。参与创建工作的企业应如实申报奖补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市绿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和跟踪问效。市绿配办对配送车辆终端设备、标识喷装等涉及使用奖补资金集中采购的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对申报企业存在违反规定骗取奖补资金、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收回相关奖补资金,取消其参与宝鸡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资格。对失信问题严重的,纳入交通领域“黑名单”,实施跨部门多层级的失信联合惩戒,将失信记录上传至“信用宝鸡”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宝鸡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