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供热工作的热心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提出商住两用房供暖最低温度问题,现将有关意见回复如下: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同时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下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时,对于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范围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改造的住宅,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非住宅建筑的供热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