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1993将我国划分为五个建筑热工设计气候区域: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图1采用,具体划分条件和设计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1]
图1 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图
表1 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将严寒地区又分为A、B两个区,各主要城市的公共建筑气候分区见表2.
表2 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依据不同的供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针对居住建筑将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气候分区进一步分成为表3所示的五个气候子区。
表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子区[3]
参考资料:
[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1993
[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