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最低每月1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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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4 00:02

  人民网西安4月13日电(吴超)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了解到,从2017年5月1日起,陕西省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一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60元/月,二类区1185元/月,三类区1110元/月,四类区1035元/月,其它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目前,陕西省实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一类工资区1110元/月,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三类工资区945元/月,四类工资区892.50元/月。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110元提高到1260元,最低标准从892.5元提高到1035元。本次调整是陕西省连续第六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比平均增加153.7元,增幅达15.5%,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适当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陕西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