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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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9 15:42

索引号:11610329010808417N/2019-00598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7-27 15:17:46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   文  号:宝规〔2017〕004-市政府002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

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通过市、县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帮助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自愿放弃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或因其他原因未进入高校就读的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之内。

第三条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筹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市高中学校上学,参加普通高考、被大学专科及其以上院校录取(不含各类免费专业)的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学生提交入学资助申请当月,属于县级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或本人享受民政部门确认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阶段性经济特别困难的;

3.父母或本人残疾等级为1、2级的(含在宝鸡地区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学的盲、聋、哑学生);

4.烈士子女,父母或本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对其高等教育入学实行一次性资助,标准为每人6000元。

第六条已享受了政府其他资助项目,其标准高于本办法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资助。

第三章资助程序

第七条对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学生或家长持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相关证件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2.学校初审。学生毕业学校对本校申请对象,按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申请表》(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下发),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或扶贫、公安、医保、残联、消防等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学校。学校在上报之前对本校确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县区复审上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校上报的材料收齐汇总后,组织财政、扶贫、民政、残联等单位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市教育局,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4.市级审批。市教育局组织市财政局、扶贫办、低保处、残联等相关单位对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拟资助名单后,提交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资助意见,以正式文件将审批结果下发各县区教育局(抄送县区财政局)。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到每个受助学生本人或家长。

5.资助金领取。院校录取结束,学生拿到高校录取通知书之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按程序领取资助金。

第八条学生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学生身份证、高中毕业证、高考准考证、户口本;

2.城乡低保户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员子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提供荣誉证书;在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统一要求的村委会、县区扶贫办盖章的制式证明。

3.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按照当年审核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学生或家长在领取资助金时必须持以下证件原件:

1.学生身份证、高考准考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等;

2.家长领取时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市政府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学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各县区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县区资助对象高等入学资助资金予以配套。市县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十一条贫困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县区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进行资助资金发放。城市学生资助金一次性划入学生个人存折,农村学生资助金通过农村居民家庭和个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账户发放,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三条当年资助工作结束后,市、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清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克扣或截留贫困学生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要加强对贫困学生资助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社会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和健康运行。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上成立宝鸡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财政、民政、扶贫、残联、工会、文明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职责和分工:

1.市教育局指导县区建立贫困学生档案,组织联合审核,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做好上下之间的联络协调。

2.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管理和拨付资助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配套措施和办法。

3.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在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1.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滥发资助金的;

2.克扣、挪用、贪污专项资助资金的;

3.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

第十八条每年资助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要安排对县区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并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为发挥资助政策的最大效益,每位资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2年7月31日。2007年1月26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宝政发〔2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