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社会保障对象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5〕46号 2015年7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规范操作,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确保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应保尽保,更好地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服务,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政策的职工和城乡居民。
第三条 加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分工协作原则。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残联、老龄、财政、审计、监察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加快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2.动态管理原则。严把入口关,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定期核查比对机制,防止重复参保、违规享受待遇、虚报冒领和减员未减资等现象的发生。畅通出口,实施保障对象动态监管。
3.资源共享原则。整合各业务部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各业务部门在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的力量,实现人力资源共享。建立政府主导的议事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
4.强化监管原则。加强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是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业务主管部门是日常和动态管理第一责任人,财政部门是资金保障和落实第一责任人,审计、监察部门是专项审计和监督纠错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民政、老龄、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和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待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信息上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层次,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政策宣传、基金管理和日常服务等工作。县(区)政府要指定部门或机构,定期对参保人群进行核对,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比对,杜绝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等问题。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和落实资金,保障重点社会保障政策顺利实施的基础上,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残联、老龄、财政、审计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监察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 保障对象资格认定
第九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原则,规范完善资格认定方法和程序。
1.严格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持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根据户籍类别,分别在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严把入户调查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要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依据政策严格核查并由申请人、调查人签字确认,建立“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要严把民主评议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到会成员80%通过,方可有效。不得按指标或比例直接投票确定保障对象。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要严把张榜公示关,对申请低保的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无误后,县(区)民政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对已获得低保待遇家庭要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严格贫困残疾人资格认定。贫困残疾人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农村贫困残疾人原则上指农村扶贫低保两项制度衔接中纳入低收入的残疾人户,城镇贫困残疾人由所在社区按程序评审,一户多残的可按人纳入补贴;不得将非贫困的残疾人纳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县(区)残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残疾评定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进行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市残联要加强监督,对县(区)残疾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3.严格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政策性提前退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认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提前退休要严格执行申报前、审核后两次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及年限(患病种类)、市人社部门监督电话等。公示期间,公示内容应保持完整无缺。市养老保险经办处要加大审查力度,对有异议或问题的,退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和处理。调查核实无误后再向参保人员发放待遇。
4.严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填写待遇领取《通知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社区)收集资料、加盖公章上报镇(街)公共服务中心;镇(街)初审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内核定待遇标准,将待遇审批资料上报县(区)管理中心;县(区)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5.严格高龄老人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由村委会或社区进行初审,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接受监督,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登记、造册后,报县、区老龄部门复核审批。有条件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可直接用二代身份证读码器将受益老人信息扫描进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系统。县区通过高龄老人补贴系统网上复核审批,并将复核审批符合条件的老人信息通过高龄补贴系统报市老年事业局审核备案。
6.严格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认定。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基层按照“登记、审核、公示、再审核、再公示”的工作程序,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村委会(社区)初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核准、市卫生计生部门复核四级审核评定的办法。各级审核后分别由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履行签字手续,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应承担的责任。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确保不错不漏做好奖扶金兑现。
第四章 日常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 规范和统一资金发放形式,全面实现重点社会保障待遇社会化发放。着力解决管理部门多、发放渠道不统一、补贴卡(折)多不便于群众保管使用等问题,在管理不乱、职责不变的前提下,以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基础信息为载体,以现有的信息技术和系统平台为依托,将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和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惠民政策一卡通”发放,逐步将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社会保障卡”发放。进一步提高发放环节的透明度,节约行政成本。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实现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1.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掌握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及时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2.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高龄人员生活补贴定期核查制度,加强保障对象自然减员管理。每年至少进行1次资格审查,通过采取相互见面、入户调查、指纹指静脉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方式进行生存认证和调查,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所在地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停发待遇,防止财政资金(基金)流失。享受高龄和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迁出本省的,要从户籍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与迁入地做好衔接工作。
3.严格执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县(区)残联每年11月前要对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将新认定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纳入下年度补贴享受名册,同时对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名单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本年度享受补贴的所有残疾人信息录入省残联的“残疾人生活补贴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接受抽查。
第十二条 通过信息核查和比对,防止虚假申报和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1.成立市、县(区)核对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在民政部门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金融、保险、统计、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2.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为平台,定期进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跨险种核查和比对,将防止重复缴费、重复领取待遇纳入常态化核查管理,规范操作办法和核查流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核查比对工作。对核查出的疑似重复领取待遇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配合进行核实和处理。定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数据平台,与相关省、市进行协查通报,及时核查处理跨省区的重复领取待遇行为。
3.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建立跨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核查和比对机制。县(区)政府要指定部门或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参保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核查出的疑似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等行为,由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 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实现重点社会保障对象规范化、动态化管理的基础和手段。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的县(区),要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重点社会保障对象信息化管理和多层次网络运行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的社会保障项目,特别是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信息化管理要在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已实现社会保障对象信息化管理的县(区),要加大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步伐,实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残联、老龄、公安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探索建立统一的基础信息核对平台,实现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的参保、享受待遇、年度核查和自然减员等信息的多部门共享,以便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投入。
第十四条 建立村级信息协管员制度。县(区)政府通过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统筹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现有村级信息员、社区专职人员和委员等方式,在村级设立专职社会保障对象信息协管员。专职信息协管员主要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政策宣传和日常服务工作,负责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的生存认证和调查,及时上报和反馈重点社会保障对象自然减员和家庭经济收入变化等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残联、老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间的衔接配合、资源共享,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
第六章 宣传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传媒,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大对重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宣传重点社会保障政策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广大群众关注、关心和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申请人和保障对象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工作,重视和自觉维护重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安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明确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商业保险,每个城乡居民只能享受一种政府举办的同类型社会保险。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重点社会保障政策有关公示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固定公示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老人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有关信息进行长期公示。加快推进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利用互联网实现随时随地对参保信息查询,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亲属备案制度。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市、县(区)两级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县(区)、镇政府相关部门与低保工作相关的人员、村级(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人员等的近亲属(含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要求在享受或申请最低社会保障时进行填报或申明。通过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重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执行情况纳入日常审计范围,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情况进行延伸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各级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政府要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在依法强化行政监督的同时,要引导各方面有序参与对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社会监督。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政府网站上设立监督举报专栏,受理社会保障资金和对象管理中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要对举报、投诉的问题,逐一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第七章 奖惩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要按规定及时奖励举报人,初次奖励标准不低于200元,提高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绩效考核与资金安排挂钩办法,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各县(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成效和结果,统筹安排和分配下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对考核合格的县(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将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扣减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补足,确保重点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 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将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将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对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除追回其骗取的社会保障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待遇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