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志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志永未全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信息
杨志永,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文治街道柏林社区140号,身份证号码51302719750929****。
执行案号:(2016)陕0402执1056号
执行依据:(2016)陕04民终97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44481.32元及租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悬赏金额
凡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行踪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8000元。
悬赏金领取方式
秦都区人民法院在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材料到法院领取悬赏金。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于法官
举报电话:029-33555276
18509106698
举报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8:00
特此公告!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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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