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陕西省气象局紧紧围绕《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积极推进地方气象法规体系建设,连续两年实现立法突破。2009年11月1日,陕西省第一部气象政府规章《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出台,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法规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助推了陕西气象事业跨越发展。
一、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与经验
(一)加快立法,努力营造气象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气象事业只有走向法治,才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没有完善的气象立法,气象事业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气象管理的法治化就无从实现。近年来,我局积极行动,加快地方气象法规体系建设。
1.制定出台《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审议通过。该办法对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弹药储存、安全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法》施行后,全省11个市(区)全部出台了配套规范性文件,85个县(区)全部落实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82人,2010年省市两级共落实人影经费6500多万。《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机制,提高了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了人影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2.全国第一部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出台。2010年9月29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出台仅5个月,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基础上实现了十个突破:一是结合我省实际界定了陕西气象灾害的范围。二是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三是规定了预警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和职责。四是确定了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预报、警报的联合发布机制。五是规定了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及时无偿按要求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六是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七是规定了气象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专项服务。八是规定了气象灾害联合监测。九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作业体系和应急作业机制。十是细化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全面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综合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大现实和深远意义。
3.积极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建设。除加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进度外,我局还通过多方努力,积极做好配套法规性文件建设。2006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06〕32号),为加快我省气象事业发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201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共同签署《共同推进陕西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合作协议》,深入推进陕西气象事业科学发展。“十一五”期间,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1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7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97号)等各类规范性文件8件。与建设、公安、安监、教育等部门联合制定防雷、升放气球、探测环境保护、气象信息发布等规范性文件20余件,单独制定管理规范性文件20多件。
4.市级气象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成绩显著。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气象法制工作,我们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制定下发了《加强市县气象法制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基层气象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并就完善市县气象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气象法制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十一五”期间,各市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共计116件。
(二)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取得的主要经验
1.加强宣传,不断创新气象法制环境。气象立法过程是一次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过程。在《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立法过程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扩大宣传的必要性。在省政府法制办举行的论证会上,部分会议代表对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职能范围知之甚少,有些代表甚至不知道有《气象法》,认为气象局就是报天气预报而已。针对这种现状,在加快立法工作的同时,我局不断加强普法工作力度,给人大、政府、相关部门送去《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气象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部门规章等资料,积极向其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并多次邀请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赴省局参观座谈。同时,还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局做好此项工作。通过宣传普及,扩大了气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进了对气象工作的理解,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加强落实,不断夯实气象社会管理基础。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实践证明:任何时候,一部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施行,一件法规性文件的出台,对气象事业的发展都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后,围绕贯彻落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一是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97号),旨在增强气象为农服务的针对性,提高气象为农服务水平。二是省政府印发《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陕政办发〔2010〕75号)、《关于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知》(陕政发〔2011〕80号),建立了气象灾害综合研判、部门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等制度,共有27个部门参与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三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84号),明确各部门职责,对联动工作提出了要求。四是先后与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陕气发〔2010〕80号)、《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教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陕气发〔201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全面推进农村和学校气象信息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人影安全和资质资格管理的特点,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细则(试行)》和《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资质资格管理规定(试行)》(陕气发〔2010〕96号),对办法中有关人影安全管理和人影资质资格条款进行了细化,使《办法》更具操作性;为做好人影资质资格的管理工作,成立了“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资格评审委员会”,规范了人影资质资格管理的流程。全省共颁发人影作业资质资格2013个,建立标准化作业点707个。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施行,解决了一些制约我省气象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扩大了气象部门管理社会气象事务的职责和服务范围,提高了人大、政府及社会公众对气象事业的关注度,扩大了气象事业的社会影响力,奠定了气象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的坚实基础。
3.加强沟通,不断推动部门间的密切合作。在立法进程中,我局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推动了部门间的密切合作。《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期间,我局多次邀请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公安、环保、安全、工商、通信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与论证和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实例宣传,促进了对气象事业的了解和关注、扩大了对气象工作的支持、深化了部门间的密切合作。2010年9月,省气象局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气发〔2010〕179号),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人影弹药在运输、存储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人影弹药在运输、存储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2010年,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并组成检查组对《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2010年,与省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2011年,联合省政府法制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市级气象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的通知》(陕气发〔2011〕87号),组织开展全省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多方位深层次的部门合作为气象事业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4.加强调研,从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创新气象法制环境。在推进气象立法工作时,充分开展对立法项目的规划和研究,通过调研、分析、论证,明确气象社会生活中急需规范的内容。我省是气象灾害多发省份,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需求越来越多。鉴于此,我局在充分分析研判后,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调研、起草,并于2009年1月22日向省政府上报请示,请求将《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列为省政府2009年度立法项目。2009年11月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顺利出台。《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同时,充分吸收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06〕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13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考虑陕西省社会生活实际和气象事业发展实际,对气象灾害的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监测预警和救援队伍建设、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气候可行性论证、应急处置措施、专业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雷减灾管理和人工影响天气等进行了深化和制度创新。
二、我省地方气象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气象立法数量和进度有待提高。虽然2009、2010年,我局实现了一年一规章、一年一法规的立法突破,但自2001《陕西省气象条例》出台后至2009年《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出台前的八年间,我省气象地方立法虽然做了很多规划和储备工作,但却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和部分兄弟省份相比,我省仅有两部地方性法规、一部政府规章,地方气象立法总体数量仍然较少。气象地方立法的现状与气象事业发展的需求,与公众对气象社会管理水平、气象服务质量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2.地方气象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有待增加。我局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完善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进行全面论证,从源头上把好立项关。但对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气象立法环节,如在立法计划、征求社会意见、协调论证、审议等各个立法环节上,征求社会意见方面还不够充分。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加强此项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立法工作体现社会公众的智慧和意愿。
3.地方气象立法的超前意识有待增强。由于我省地方气象立法历史欠账较多,近几年来集中突破,立法任务繁重。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对前瞻性立法项目的研究和学习,超前立法意识不够。
三、“十二五”期间我省地方气象立法规划
未来五年,围绕执行《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和应对气候变化,我局将积极争取省人大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性法规。争取省人民政府制定防雷减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信息服务等政府规章。制定一批执行气象法规、规章、加强和规范气象管理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形成层次分明、种类齐全、内部协调统一,具有陕西地方特色的气象法规体系。
(一)完成《陕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的制定、《陕西省气象条例》的修订工作
1.贯彻执行《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陕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建立健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体制机制,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影响评价、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制度设计,使其具有实际操作性,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该项立法任务于2012年启动,争取2014年完成。
2.《陕西省气象条例》颁布实施已十年,这期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陆续出台。根据气象工作实际,结合上位法规定对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制定《陕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陕西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陕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四部政府规章。
1.2012年制定《陕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国办发33号文件出台的契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和分级、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联动与合作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旨在解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不够畅通、信号传播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较窄等问题。
2.2013年制定《陕西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针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我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体制机制,完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实现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有效保护。该《办法》争取在2013年底前颁布施行。
3.2014年制定《陕西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是公益性事业,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是气象部门的职责,也是气象部门存在的前提。在更加关注民生、强化公共服务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下,政府工作法制化在气象部门的具体表现就是气象服务的法制化。加强和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是气象部门自身的变革,没有气象服务的法制化,加强气象公共服务就是一句空话。2013年进行立法调研,上报政府立法计划,争取2014年颁布施行。
4.继续研究制定《陕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抓住机会,在全省设区市都出台相应办法的情况下,将相关制度在全省加以规范和固定,稳步推进防雷减灾法制化。
(三)加强气象管理规范性文件建设。在执行气象法规、规章规范气象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向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政府下发气象管理规范性文件,保障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制定气象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提高管理社会气象事务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