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部门文件 宝鸡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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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2:23

索引号:016004620/2022-00093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名  称:宝鸡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宝鸡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2-11-04 15:06:22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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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重点防护对象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职责与分工

3 预警和应急响应

3.1 预警信息

3.2 预警级别

3.3 分级响应

3.4 预警启动

3.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4 应急响应保障

4.1 资金保障

4.2 组织保障

4.3 应急物资保障

4.4 应急队伍保障

4.5 市政公用设施保障

4.6 值班和信息保障

4.7 宣传、训练和演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

5.3 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6 附则

6.1 名词说明

6.2 预案管理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排水防涝有关要求,及时防范和应急处置因强降雨造成城市大面积的内涝灾害,保证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应急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经济社会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宝鸡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抢险相结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宝鸡市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因强降雨而引发的城市内涝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重点防护对象

1.城区主要市政道路、桥梁、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各类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2.城区低洼易积水区域;

3.受暴雨影响易造成路基塌陷地段的市政道路及地下管道;

4.深基坑施工等在建工程工地;

5.在册危房及疑似危房;

6.重要、危险地段的路灯设施;

7.公园、广场、绿地及道路绿地内易受汛期暴雨、大风天气影响而倒伏的树木;

8.下凹式立交桥、涵洞、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建筑物地下室、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9.重要污水处理排放设施;

10.各类窨井设施;

11、其他可能因暴雨和积水而造成灾害的防护对象。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我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属地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宝鸡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规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国网宝鸡供电公司、电信宝鸡分公司、移动宝鸡分公司、联通宝鸡分公司、广电网络宝鸡分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成立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

2.2职责与分工

1.宝鸡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1)贯彻执行中、省内涝防治抢险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排水防涝工作部署;

(2)指导、协调城市各区及相关部门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联动机制并监督落实;

(4)及时了解全市强降雨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做出是否启动城市主城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的决定;

(5)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指导、协调开展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6)发生内涝事故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7)指导有关内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处理和督办工作,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提出解决意见;

宝鸡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专家工作组,作为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

2.宝鸡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排水防涝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令,发布启动或终止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的决定;

(2)负责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传递、报告内涝信息和内涝抢险应急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进展;

(3)负责宝鸡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排水防涝项目入库、项目调度、项目储备和资金支持,确保排水防涝项目落到实处。

市财政局:负责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对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排水设施建设;负责内涝防治设施建设、维修重建、内涝防治抢险的资金筹措及拨付。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的排水防涝和应急抢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部署路面警力维护内涝防治抢险秩序,负责疏导内涝区域的道路交通,对涝情严重的区域,及时制定车辆绕行方案,必要时采取限流措施或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干扰内涝防治工作的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开展受灾区灾民社会救助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指导受灾区开展救灾慈善捐赠工作,监督检查救灾慈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城区内河道、水系范围内清障等工作,合理调度水库排蓄,最大限度减少河道水流量的叠加,以利于市区雨水排放口畅通。

市住建局: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等市政和公用设施以及直管公房、建筑工地等的排水防涝和应急抢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管辖的桥梁、隧道的巡查、守护与监管、排涝应急处置和抢通、保通,负责协调公交公司根据涝情进行公交调度;负责协调优先运送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密监测市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水质,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医院等卫健行业的排水防涝和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发生严重内涝时,灾区卫生防疫组织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防涝抢险工作;负责联系通讯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检查市区公园、广场、绿地及道路绿地内易受汛期暴雨、大风天气影响而倒伏的树木的防护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市区公园、广场、绿地的防涝抢险工作;负责内涝发生时对倒伏绿化、破损环卫设施及垃圾的及时清理;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城区内涝抢险期间各类窨井设施的防涝安全及环境卫生各项措施制度的落实。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和雨情实况信息。

市人防办:负责及时疏散主城区公共人防工程内群众,全力做好主城区公共人防工程的排水防涝和应急抢险工作。指导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单位及时疏散其防空地下室内群众和物资转移工作,做好防空地下室排水防涝和应急抢险工作。

国网宝鸡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城区排水防涝设施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的供电安全和应急抢修。

电信宝鸡分公司、移动宝鸡分公司、联通宝鸡分公司、广电网络宝鸡分公司:做好通讯保障,负责本系统通讯设施应急抢修工作。


三、预警和应急响应

3.1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机构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内涝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暴雨灾害。

3.2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3分级响应

(一)暴雨蓝色预警:

1.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防内涝准备工作,负责人带班,防涝人员到岗,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2.根据内涝防治联动机制,内涝点责任人做好内涝点巡查和抢险的准备工作。

3.市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4.市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和提醒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5.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住建局(市养护服务中心)、市城管局检查城市排水系统,清理收水井篦及道路上垃圾,做好排水防涝准备工作。

(二)暴雨黄色预警

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带班,重点内涝防治抢险部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加强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启动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联动机制。

1.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3.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住建局(市政养护服务中心)、市城管局检查城市排水系统,及时清理降雨、刮风带来的垃圾,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

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带班,各级排水防涝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排水防涝抢险应急队伍全部一线待命。

1.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及时对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城市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级政府、各级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驻宝部队组织各方面力量投入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1.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及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3.4预警启动

(一)蓝色预警:由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预案,同时报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黄色预警:由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橙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预案,并报市委、市政府。

(四)红色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预案。

3.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降雨量加剧,应急响应条件升高,由响应层级调整提高内涝应急响应级别。
  当降雨量减弱,应急响应条件降低,由原启动响应层级调整降低内涝应急响应级别,并转相应层级指挥,直至终止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保障

4.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城市排水内涝防治和抢险专项资金。
4.2组织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责任制,根据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本行业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明确内涝点,制定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联动机制,报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区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内涝措施。
4.3应急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涝抢险应急物资,并进行合理配置。建立防内涝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器材的储备和动态管理,保证各类防内涝抢险物资、器材得到及时补充和更新。
4.4应急队伍保障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及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要成立排水防涝应急抢险队伍,每年按要求开展排水防涝应急演练,保障应急抢险及时有效。险情严重时驻宝部队和群众抢险队伍及时配合抢险,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5市政公用设施保障
各市政公用设施责任单位及供电部门要加强设施巡查维护和应急抢修,确保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等的正常运行。
4.6值班和信息保障
各级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在排水防涝应急时应增配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

4.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防涝减灾工作重要性,提高广大民众的防涝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涝减灾意识和生产自救能力,并组织一定形式地防涝减灾演习,提高各级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在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工作结束后,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处理防涝抢险期间遗留问题,实施灾后重建。全面总结经验和教训并于20日内报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按照以物还物的方式向调拨单位归还被调物资,及时充盈防涝抢险物资库存。

5.2事故调查

(1)发生灾害的工程基本情况,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灾害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4)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5)灾害结论;

(6)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7)各种必要的附件;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引发重大灾害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6.1名词说明

汛期:根据宝鸡市雨季和洪水发生的规律,宝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我市所辖黄河流域每年汛期为6月1日—10月30日。

6.2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预案修订: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各县城区范围内因强降雨而引发的城市内涝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可以参考本预案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