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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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06:07

关于对《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10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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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发展,优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现将《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于2020年7月11日之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方式反馈。    

通信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测绘处收  

邮编:213001  

联系人:严俊   

联系电话:88060725  

邮箱:376726850@qq.com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包括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管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应急测绘等。 

第六条市、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相关部门要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 

第七条基础测绘实行统一规划,市、辖市(区)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会同本级财政、发改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会同本级发改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上级任务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级基础测绘主要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体系; 

(二)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体系; 

(三)组织实施全市域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市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四)测制、更新指定区域的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建立和维护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数据库; 

(六)建立和维护城市三维实景数据库; 

(七)建设与维护全市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 

(八)编制、更新常州市行政区地图; 

(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九条辖市(区)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辖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维护和更新;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采集和更新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数据; 

(四)采集和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五)编制、更新辖市(区)行政区地图;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条市、辖市(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每年更新,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即时更新。行政区地图每年编制更新。建立市、辖市(区)基础测绘联动更新和分建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市、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为突发事件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及灾情空间分析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鼓励实行综合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一并进行测绘。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动产测绘、地下管线探测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测绘的管理,监督管理水利、能源、交通等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其他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测绘成果中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并可用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也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或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成果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成果应当纳入全市大数据统筹管理范围。政府部门建设基于地理位置的公益性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 

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更新维护,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社会化应用。 

第十七条 政府其他部门和公益性单位需要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批准使用的,成果提供单位应当和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涉及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涉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市、辖市(区)发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相关规定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条 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常州”、“常州市”等字样和依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和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一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和技术进步,依法制定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地理信息产业,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提高地理信息资源服务智慧城市建设的能力。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提供增值服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民政、教育、网信、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国家版图意识。 

全市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管理全市范围内的地图编制工作,提供各类标准地图服务,确保地图的准确性、现势性,切实满足政府管理要求和群众生活需求。 

第二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文化、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版、展示、登载本市地图的,应当按规定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依法取得地图审图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域地图的审核工作。送审地图为专题地图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更新等工作,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市、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指派专业单位或专人保管,并将相关信息抄送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和覆盖测量标志,同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损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保管职责。发现测量标志被移动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等进行普查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向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发布。发改、住建等部门在审批可能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效能造成影响的项目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测绘资质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及时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二条市、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的质量监管。 

第三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的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家安全、保密、市场监管、文化、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和保密监管。 

第三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的安全管理,增强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测绘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持测绘安全生产良好形势。 

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七条市、溧阳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参照辖区执行。

关于《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自2009年《常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133号)实施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不断革新,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地理信息产业迅猛发展,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重大困难挑战。为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破解发展难题、赢得发展先机,现拟在《常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原有内容修改完善,制定出台《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政府规章),以进一步贯彻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要求,满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和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 

一、上位法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7日,《测绘法》由习近平主席亲自签发出台,为“加强基础测绘、监测地理国情、强化公共服务、壮大地信产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测绘强国”的发展战略奠定了法律基础。国务院先后出台《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三部行政法规,对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地理信息共建共享、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作出规定。2018年5月1日,《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正式实施,为保障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加强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以及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是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的法治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要紧扣时代脉搏,主动识变、应变、求变,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以需求为导向提升供给测绘地理信息能力和水平,改革生产方式和服务模式,大力自主创新,加大资源整合,打造优质测绘地理信息公共产品与服务。 

二是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的时代要求。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业务主管部门。随着机构改革的持续深入,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的管理职能和业务分工将迎来全面的调整和整合,迫切需要适配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和规范工作的开展。 

三是地理信息安全的战略需求。信息化时代,地理信息安全隐患日益突出,地理信息失泄密风险不断加大。在近年来国家主管部门大力推进的“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以及“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专项安全整治”中,我市也暴露出部分典型案例,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亟需用相应法规条文进行明确规范。 

四是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下,也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地理信息产业日渐壮大。然而,目前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然不相适应。要实现从地理信息产业大市到强市的跨越,就需要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产业进行引导和促进,支持产业发展,培育龙头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要求。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弱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更高。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实时监管,及时发布信用信息,逐步建立以市场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体系。 

三、《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经申请列入2020年市立法调研计划,后经过向常州市司法局专题汇报,拟同意将《办法》调研计划转为正式立法计划。在前期广泛调研基础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初拟定初稿,多次组织各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和行业单位负责人座谈听取意见;4月29日向市司法局专题汇报立法工作情况;5月9日邀请市发改、财政、教育等16个相关部门座谈征求意见;5月20日邀请省级主管部门、市人大和政协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征求意见;6月1日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通过;现拟进行第一轮社会公示。 

四、《办法》出台的工作基础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甲级测绘资质单位2家、乙级测绘资质单位13家、丙级测绘资质单位32家、丁级测绘资质单位13家。近年来,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在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指导关心下,依法管测、依法治测、依法兴测,紧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行业监督管理,驱动地理信息转型升级,大幅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地位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产业蓬勃发展。

一是大力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普法和科普宣传,充分调动了全市系统员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工以及全体市民的积极性,引发全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关心关注,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积极的氛围。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持续推进“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进学校’”系列活动,提高全社会公众对国家版图的认知力和对“问题地图”的辨别力。目前全市有省级“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示范幼儿园”一家(新北区藻江花园幼儿园、全省唯一)、省级“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示范学校”一家(局前街小学)。 

二是扎实推进“联合测绘”工作。面对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新形势,本着先行先试、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的原则,选取新北区作为试点地区,由常州市新北规划与测绘信息中心和常州市基础地理勘测中心两家原开展规划核实测绘和地籍测绘类项目的测绘单位,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新模式实施联合测绘。通过专家咨询、座谈研讨、现场踏勘、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组织对测绘作业流程、要素采集标准、数据共享方式、计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统一,形成了满足现状和需求的生产模式。新模式下,工作流程更加便捷、测绘资源显著优化、企业负担切实减轻、成果共享科学高效,截至目前,我们已经为120余家企事业单位的150多个项目提供了联合测绘服务,完成项目总面积达400余万平方米,合6000余亩,联合测绘试点工作受到用户单位的一致好评,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是“常州市空间地理信息基础平台(一期)”正式上线,为自然资源和城市智慧化管理及运营提供空间信息支撑。该平台实现了全市海量空间地理信息的数据融合、平台整合、服务聚合。融合1460个图层、7G矢量数据和8T影像数据;整合时空信息云平台、共享平台、城乡规划管理一套图、大数据平台等多项功能;聚合服务公安、住建、交通、环保、城管、税务等近20家空间地理信息基础数据应用部门的数据共享,可为常州全市经济、社会和民生建设各项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空间地理信息基础数据支撑保障。 

四是优质提供地图公共服务。在历年编制城市交通旅游地图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创新、优化服务,在专题地图和标准地图服务方面持续发力,先后编制《常州市影像地图集》《常州城市地图集》《常州市森林与湿地地图》《常州爱国主义教育地图》等专题图集、地图。其中,《常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地图》由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监制,是江苏省首份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地图、该地图发布情况被“学习强国”、《新华日报》、《常州日报》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受到市民广泛好评。同时,积极推行标准地图下载服务,为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提供不同比例尺、不同格式、不同区划范围的标准地图在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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