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2024年公开招录40名城市社区工作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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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09:48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招录城市社区工作者4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岗位及人数

招录城市社区工作者40人。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录5人(含2024届高校应届毕业生);面向滨城区有城市社区的街道(乡)自行招聘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在社区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招录35人(报考人员在职时间须在2024年6月18日之前),符合有关招录标准、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街道党工委、乡党委审查推荐报考,详见《滨城区2024年社区工作者招录岗位计划表》(附件1)。

二、招录范围及条件

(一)报名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热爱社区工作,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5.面向社会招录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1988年9月9日以后出生),专项招录人员年龄45周岁以下(1978年9月9日以后出生);

6.具有招录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7.同等条件下,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录用;

8.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及材料须在2024年9月9日前取得。

毕业时取得高级工、技师(含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留学回国人员还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滨城区统一招录的在职城市社区工作者;

2.在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

5.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录用的人员;

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及其他不适宜录用为社区工作者的人员。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公开招录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2024年9月9日9:00—9月11日16:00

初审时间:2024年9月9日11:00—9月12日12:00

查询时间:2024年9月9日11:00—9月12日16:00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报名入口”,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名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2024年9月11日16:00后,尚未初审或者初审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也不能再修改、补充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报考提交的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信息提报不全、不实导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录工作全过程,资格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报考条件的最终依据。在招录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二)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24年9月9日11:00—9月12日16:00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平台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为放弃。报名成功后,不再退费。笔试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40元。

四、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社区建设有关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满分100分。

笔试时间:2024年9月22日9:00—11:00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凭笔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报名成功人员务必于2024年9月19日9:00-2024年9月22日9:30登录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2024年滨州市滨城区公开招录城市社区工作者报名登记表》和《诚信承诺书》,以备面试资格审查时提交。

笔试结束后,A、B类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录计划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范围人员。C类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录计划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范围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范围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同进入。

五、面试资格审查

经笔试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范围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及审查相关事项将在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查看。

面试资格审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2024年滨州市滨城区公开招录城市社区工作者报名登记表》和《诚信承诺书》;

2.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留学回国人员须出具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5.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考生无犯罪记录证明;

7.详细版个人征信报告;

8.街道党工委(乡党委)同意推荐证明(附件2,C类岗提供);

9.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通过面试资格审查人员领取面试准考证并交费,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考生应及时关注网站公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面试资格审查以及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因放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根据招录岗位和招录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100分。面试重点测评报考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以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1:1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面试设定合格分数线7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考察范围资格。如同一岗位中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且影响录用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若笔试成绩仍相同,按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优先录用;若仍相同的,则对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人员重新组织面试,并以重新面试成绩排序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七、考察和体检

(一)考察

考察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实际水平等方面,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二)体检

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以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者,不予录用,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考察、体检资格等原因造成的空缺,可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八、公示和录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统一在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街道(乡)与录用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统一办理有关手续。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员试用期3个月,面向街道(乡)招录人员不约定试用期,入职后先进行业务培训。本次招录设置最低服务年限,服务期不得少于2年。

九、工资待遇

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街道(乡)事业编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0.8×等级对应薪酬系数(见附件3),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式工资的80%。薪酬由录用街道(乡)发放。

十、纪律与监督

招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录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录用人员的录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其他

此次招录工作的有关通知、公告、公示信息将通过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招录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及录用的,责任自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次招录发布的公告、岗位等信息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本基数。

咨询电话:

滨城区委社会工作部0543-3331819

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43-8330105

附件1:滨城区2024年公开招录城市社区工作者岗位计划表.docx

附件2:街道党工委(乡党委)同意推荐证明.docx

附件3: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薪酬系数对照表.docx

滨城区委社会工作部

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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