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像朋友一样!”常州新北区检察官在办案中分类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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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12:50

“多谢检察官,经过为期一年的家庭教育指导,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教育孩子上存在的问题,通过这一年的学习改正,现在我跟孩子的关系越来越好,小丽(化名)很多事情都会跟我倾诉,我们现在像朋友一样。”

近日,在江苏省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执行情况进行回访过程中,当事人如是说道。

去年2月18日,新北区检察院向一名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送达《家庭教育令》,要求其依法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市制发的首份《家庭教育令》,这也是第一次通过强制令的形式,明确指出家长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去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我国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当未成年人出现了违法犯罪等严重不良行为或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很可能父母也出现了严重的家庭教育失职,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司法机关将进行干预。

新北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丽父母离异后与母亲一起生活,但其母亲对小丽的心理健康和情感关注不足,导致小丽的情感需求无法满足,便长期在网络上寻求慰藉,因其父母未能帮助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同时由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交友界限不清,2021年11月份的一天,小丽遭受了来自网友的人身侵害。案发后,小丽母亲与爷爷等家庭成员对其教育方式也始终存在分歧,或粗暴批评、缺乏沟通,或单纯溺爱、缺少引导,导致家庭代际冲突不断,不能对小丽进行有效的监护和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环境,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是家长责无旁贷的责任。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且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发展情况,合理运用亲自养育、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方式方法实施家庭教育。

新北区院检察官遂联合区妇联精准施策开展“双向教育”。一方面对小丽开展心理干预和价值观引导;另一方面向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多关心小丽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积极沟通增加陪伴和引领,同时还要与其他亲属在教育方式上相互配合,做到理性施爱、合理施爱,共同为小丽创造一个和谐开放的家庭环境,并责令其接受为期一年的家庭教育指导。

近年来,新北区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区妇联等部门探索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在办案和工作中分类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推动促进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展,引导全社会树立重视家庭教育、依法家庭教育、科学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保护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