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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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5 06:4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规划背景

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改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2006年2月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下发《指导意见》,并在北京、成都两度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加强了督导。省政府先后成立了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确定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业务补助经费,召开了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出台了十一个配套文件,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制度框架,开展了社区全科医师、适宜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2007年6月召开了全省社区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0月再次进行了督导。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准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9个、站225个。

当前,我省社区卫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投入不足,建设缓慢,数量偏少。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覆盖率仅达到42%。二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基础设施薄弱、基本设备短缺,外部形象和内部结构、布局均不符合国家要求。业务用房匮乏,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30%以上是依靠租赁房屋开展工作;85%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乏开展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康复服务设备。三是配套政策不完善。人员工资和“三金”没有保障,队伍不稳定。多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医疗保险系统硬件费用过高,尚未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服务缺乏公益性。管理人员缺乏,监管力度不够。四是人才培养尚需加大力度。社区卫生人才匮乏,服务水平不能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上述因素严重制约了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和资金筹集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深化改革与创新,整合卫生资源,完善运行机制,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节 发展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全省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城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建立起标识形象统一、结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群众广泛利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第三节 建设原则

1.政府主导,分级投入。以市为主,强化各级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投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标准化建设。省上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条块分割”,立足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以转型医疗机构改、扩建为主,辅以新建,填平补齐,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3.分步实施,保证质量。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三年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改造任务。

4.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加快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改革,强化管理,完善功能,促进社区卫生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建设任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主要建设任务是: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进行建设,配置基本医疗设备,使其具备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节 建设标准

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1.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布局合理,环境温馨,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符合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建设标准原则上改建800元/平方米左右,扩建、新建1500元/平方米左右。

2.设备配置:配备与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200万元,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30万元,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20万元配置设备。

3.人员培训:全科医生每人需培训600学时,社区护士每人需培训36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15元。

第三节 资金筹集与投资安排

房屋建设投资由省、市、区发展改革委分级安排;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以上经费省上均实行分类补助政策。一类地区延安、榆林、杨凌,省上补20%,二类地区西安、宝鸡、咸阳省上补30%,三类地区商洛、安康、汉中、渭南、铜川省上补50%,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全省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8个、站405个,需培训全科医生3198人、护士2986人。按以上标准和有关因素测算,共需83369万元,其中:省级28927万元(房屋建设11691万元,设备配备15590万元,人员培训1646万元),市、区54442万元(房屋建设22048万元,设备配备29540万元,人员培训2854万元)。各级政府按规划执行进度,分三年安排应承担的投入。

第四节 建设进度和管理

1.制订标准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实施计划(2007年12月)

(1)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实施计划,并将各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培训计划和资金投入方案纳入年度预算。

(2)各市、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按照建设规划总体要求,认真制订本辖区具体建设实施计划,落实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2.全面实施标准化建设(2008年1月—2010年12月)。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配备。2008年标准化建设7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9年建设7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010年建设2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9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社区医务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从2008年开始,分三年安排,完成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的规范化培训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社区公共卫生信息直报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与评价系统,实现对社区居民健康状况的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控、信息化支撑、网格化管理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建设费用主要由各市、区级财政负责投入解决。

3.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月至6月)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逐级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第五章 相关配套政策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积极完善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中涉及到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招标的,应按相应规定做好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社区卫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2.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将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基数,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各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拨付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经费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部门要按年度计划对各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进度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区暂缓下拨第二年的建设资金。

3.保障社区卫生机构建设用地和业务用房。区级政府应通过无偿划拨土地、减免各项建设配套经费等措施,明确建设用地,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城市市政建设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区级政府要按不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或购房置换等予以补偿。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市、区(县级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依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将社区卫生机构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强化部门管理职能,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及资金使用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房屋修缮资金的落实,并做到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及标准的监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同步监督审计建设及设备经费的使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沟通,大力协同,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如期完成。 第五章相关配套政策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并举,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及保障机制等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1.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比例不低于1∶1。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财政补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员聘用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和岗位,对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能进能出的机制。社区卫生人员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规范收支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市、区要积极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减少药品供应中间环节。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文件精神,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实行集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有条件的市、区可对社区常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3.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免或降低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硬件和运行费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社区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及时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较大比例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

4.进一步完善鼓励大中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区工作的政策。支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中高级实用卫生人才,充实壮大社区卫生队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市、区政府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中高级离退休医师,要按照职称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5.加大综合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各区(县级市)要指定区域内综合性大医院、专科医院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转(会)诊责任单位,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二级以上医院必须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体现公益性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专门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至少承担所在地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 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任务。

6.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各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将免疫接种、妇女、儿童保健、残疾预防与康复训练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并承担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考核与评价职责,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予以相应经费保障。

7.倡导惠民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吸引广大社区居民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市、区财政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减免活动给予补助。

8.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和绩效考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强化日常质量监控和考评,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六位一体”功能,体现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满足广大社区居民健康需求。

9.机构编制部门要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新情况、新需要,增设社区卫生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章 预期建设成效

到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以下主要成效: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规划实施完成后,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省市区各级政府支持下,改变房屋破旧、面积不足、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建立起外部标识形象统一、内部结构布局合理、基本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高。通过深化改革、落实配套政策、建立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社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随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完成,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会得到进一步发挥,“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格局基本形成,社区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将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1.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略)

2.2008—2010年陕西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资金预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