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低价一日游 、指定购物被处罚 陕西省公布一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西部网讯(记者 田珂)清明假期将至,为扎实做好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清浊行动”提供执法案例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关键字:低价、购物、一日游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
咸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发现,当事人郭某通过微信招徕游客,以每人10元的价格组织6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咸阳周边一日游,途中安排游客至指定消费场所购物,并从中获取回扣。行程结束后,参团人员可以从领取40个馒头、领取15斤土豆或者退还10元团费三项中选择一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咸阳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于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近年来个人通过微信低价招徕游客参加周边一日游的情况频发,这些违规组织的一日游活动,游客权益发生损害后无法得到相应保障。广大群众参加旅游活动,切勿贪图便宜,要选择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正规旅行社。
案例2:
关键字:指定购物、另行付费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经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某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也非应旅游者要求的情况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八条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191元;给予该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3天,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其直接负责人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游客在参团旅游时,可以明确拒绝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及安排的自费项目;如有购物、自费项目需求,双方需协商一致,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若遇旅行社强制购物、自费的,可留存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案例3:
关键字:保健康养、中老年人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
咸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发现,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康乐旅居”会员卡,组织中老年人开展旅游活动,在部分旅游活动没有兑现的情况下该公司搬离了原办公地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咸阳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公司处罚款12000元,其责任人徐某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许多康养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为吸引客源,谋取利益,利用掌握的资源“打擦边球”,非法从事旅游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要注意查看组织者是否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是否包含旅游业务。
案例4:
关键字:校外培训机构、研学游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西安市阎良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也未委托旅行社承办的情况下,组织29名学生开展研学游活动,合计获利142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西安市阎良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420元,给予其罚款185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方面为了获利,一方面为了增加培训机构对学生的吸引力,经常在春季组织学生开展旅游活动,但是有的没有依托正规的旅行社开展,在车辆、线路设计、景点资质、旅游纠纷处置等方面都无法提供有效的保障,给学生的出游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家长给孩子报名时要确认研学游活动是否由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旅行社承办。
案例5:
关键字:户外俱乐部 、一日游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经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某户外运动俱乐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以每人29元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参加“一日游”活动,期间安排游客前往临潼区某旅游商店购物,并从中获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户外运动俱乐部不具备组织旅游活动的资质,参加旅游活动,切勿贪图便宜,要选择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正规旅行社,防止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提醒广大游客,清明小长假将至,增强法律意识,仔细甄别、理性选择合法正规的旅行社,自觉抵制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切莫因贪图小便宜和一时方便,导致个人权益受损,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清浊行动”期间,欢迎各界人士积极提供案件线索来源,共同努力创建繁荣有序、平安稳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环境。
2022年度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清浊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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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邓楠、吴超)